法律 FAQ

酒駕移送地檢署

Oscar#酒駕

小弟於前兩天晚上,不知道碰撞它人車輛 .後在路上被它車欄下然後警察馬上對我酒測,酒測值0.86然後就被警察帶回去偵訊和拘留,隔天就到邢事組按指紋與照相,然後就去法庭,檢察官就向我詢問個人資料和犯罪事由是否屬實最後問我認不認罪,最後就印兩張綠色的單子給我簽名,沒有口頭上對我說判決就叫我限居,請問我是還會被傳喚回去開庭,還是會寄書面的判決給我?還有那兩張綠色的單子是什麼?像我的情況大概會被判什麼罰多少錢? 紅單的部分我應該怎麼處理?

網友回覆 2

  1. Ida

    小弟於前兩天晚上,不知道碰撞它人車輛 .後在路上被它車欄下然後警察馬上對我酒測,酒測值0.86然後就被警察帶回去偵訊和拘留,隔天就到邢事組按指紋與照相,然後就去法庭,檢察官就向我詢問個人資料和犯罪事由是否屬實最後問我認不認罪,最後就印兩張綠色的單子給我簽名,以上程序流程,完全正確。 沒有口頭上對我說判決就叫我限居,檢察官是可以口頭諭令裁定限制住居,但是檢察官其職權,並不擁有 判決權,判決權是在法院法官 的手上。 請問我是還會被傳喚回去開庭,還是會寄書面的判決給我?不一定再開庭。若檢察官認為,已無再調查證據的必要 ,可能就此簽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規定,將你提起公訴 ,移送法院審理。也可能依其職權,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此種方式地檢署,就不會再開 偵查庭。另一種可能再開庭的原因"就是你有提到你[不知道碰撞它人車輛 ]"你是否有與被害人完成和解 ,是刑期輕ˋ重 的關鍵重點,也是檢察官是否還需調查證據的重點。 還有那兩張綠色的單子是什麼?那是偵查庭上的庭訊筆錄[也就是你與檢察官的對話 ],你還真的是醉到不行 。都已到達地檢署,且已開完臨時庭 ,少說也有數小時甚至半天以上之久,你簽名時都還不知道你為何簽名 ?簽什麼 ?還是都不看上面寫什麼? 像我的情況大概會被判什麼罰多少錢? 同上說明:刑期的高ˋ低,與你是否有和被害人完成和解 ,是很大的關鍵 重點。肇事逃逸和酒駕 ,都是屬公訴案件,肇事逃逸"這部份不用被害人提出告訴,造成人員受傷之事實存在,警方務必要以刑法第185條之4:妨害公共危險罪[公訴]移送與業務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是否提告無關。但是[肇事逃逸] 的部分"你並未提及是否有造成人員受傷"倘若無人 受傷,那就不涉及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分為二種"一種是有造成 人員傷亡之案件"有人員受傷,未保持現場,逕行離開,就足以構成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造成 任何人員傷亡者" 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罰款而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但是本案酒駕已成立 ,被吊扣至少一年 是逃不掉的。紅單的部分我應該怎麼處理? 酒駕的部分" 本案顯然已無獲得緩起訴機會 的可能!不過還是做以下說明讓你了解"現在的酒駕案件,是都可適用一罪不二罰沒錯! 但是並不適用 於[緩起訴 ]。緩起訴可以盡量跟檢察官商量,是否准予認罪協商,裁定權在檢察官,若以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若檢方准予選擇這種[不花錢],但還是要繳行政罰(紅單),也不列入前科紀錄。 若選擇以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約2-3萬]。 同樣不列入前科紀錄,但是要花錢,同樣要再紅單罰款。 簡單的說: 假設是選擇請求認罪協商,以緩起訴處分,就無法適用一罪不二罰,罰單還是要繳。 依據刑事訴訟法緩起訴係為不起訴的一種,所以仍需要繳納紅單之罰鍰。簡單的說: 假設是選擇請求認罪協商,以緩起訴處分,就無法適用一罪不二罰,罰單還是要繳。或詳見以下網址內文說明: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2766&c...

  2. Gilbert

    發問的大大和各位酒駕的久測值超過0.55查詢的網友(要注意也要看我後面聲明的酒駕不好的行為):  我覺得雅虎奇摩知識家的『監理所的暗樁』太多了,基本上我把歸類認為緩起訴不符合一罪不兩罰而叫網友去繳清罰單的人都歸類為(監理所的暗樁),如果您這樣回答而您也不是(監理所的暗樁)的人我會您道歉,可是我希望不是(監理所的暗樁)的人不要再來誤導民眾,替監理所作業績了。  一般人都會打去監理所問,而服務的人員都會告知您他們是為您好,因為在緩起訴期滿前,你提聲明異議是不會過的(後來又改口說九成不會過),第一個回答的監理所人員更說這是監理所的規定(緩起訴期滿前,提聲明異議)是不符合監理所的程序,規定是必須在緩起訴期滿後十五日後,再提聲明異議,而且如果是你要跟他要監理所的裁決書,他會百般阻撓,不讓你拿裁決書,結果我告訴那位網友,請用委婉的語氣告訴監理站承辦者:『請讓我記下您(監理站承辦者)的大名好嗎?方便我在法院中告訴檢察官我無法在監理站請到裁決書的經過』結果監理站承辦者就將裁決書辦理給您了。  過程中順便拿您的錄音筆或手機來錄他的音,過程中等他回答到重要的錯誤的時候,您再適時的告知他所有監理服務的回答要負責任的。然後他就會怕,會改口跟您說,其實他們是為您好,在緩起訴期滿前,你提聲明異議九成不會過,緩起訴期滿後九成聲明異議都會過,只要繳交罰單差額。其實這樣都是錯誤的誤導,到案後拿全案的裁決書,和提聲明異議是民眾的『權益』,而監理所沒有義務主動幫您辦理到案裁決,監理所什麼時候辦理裁決都可以,即便是十年後再裁決都可以,只是會在違規事實三年後會喪失裁處權,行政罰法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立法院才完成立法公布並實行,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有裁處權三年消滅時效之規定。所以監理所技術性的將所提異議案期延後,是增加法院在緩起訴期滿後,(若干法官的見解)即將緩起訴期滿視為不起訴,然不起訴時,就無一罪不兩罰之衝突(註一)直接裁處異議駁回,而達到監理所收到您的酒駕行政罰罰款的目的。  第一時間我要告知各位網友,只要喝酒就是請未飲酒的人代為駕車,因為只要酒駕,就是違法,喝酒只要肇事(不論撞人或是被撞)只要超過0.01以上(就是您的酒測值不是0)就會觸犯公共危險罪,刑責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目前我是在處理相關的流程,並將我的經驗分享給大家。註一:轉載相關資料 1.酒駕緩起訴 服勞務和捐款差很大 http://www.epochtimes.com/b5/9/7/15/n2590485.htm2.法律名詞解釋,常見用語說明。緩刑、緩起訴、不起訴 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11.html3.酒駕一罪二罰法院撤銷行政罰 http://city.udn.com/54532/2056158?tpno=236&amp...4.刑法第185-3與行政罰法第26條之關係 http://www.wretch.cc/blog/legendry0701/22754461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