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
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
,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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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之肇事,以往向來認為包含行為人對於車禍發生並無過失之情況。在此號解釋
後,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
不過理由書中指出:
『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
,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
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維護道
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
看起來也不是不能不包含無過失之情況,只是要宣導。不過然後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應該
怎麼宣導,宣導的力度要是什麼標準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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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
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
,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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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之肇事,以往向來認為包含行為人對於車禍發生並無過失之情況。在此號解釋
後,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
不過理由書中指出:
『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
,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
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維護道
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
看起來也不是不能不包含無過失之情況,只是要宣導。不過然後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應該
怎麼宣導,宣導的力度要是什麼標準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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