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7關於「肇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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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
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
,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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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之肇事,以往向來認為包含行為人對於車禍發生並無過失之情況。在此號解釋
後,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

不過理由書中指出:

『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
,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
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維護道
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




看起來也不是不能不包含無過失之情況,只是要宣導。不過然後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應該
怎麼宣導,宣導的力度要是什麼標準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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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9-06-01
不 意思是只能多多宣導 不能用刑罰處理
Kumar avatarKumar2019-06-04
沒吧,意思就是J大說的那樣呀
George avatarGeorge2019-06-05
也不是不能包含
Kyle avatarKyle2019-06-06
許多外國立法例就是認為對肇事無過失或無故意之駕駛人
,亦有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
Adele avatarAdele2019-06-09
將來立法院修法通過肇事定義跟上述外國立法例一樣的話
,大法官建議應該要廣為宣導。
Annie avatarAnnie2019-06-12
但實際上「廣為宣導」要怎麼做?大法官也只是建議而已
Oscar avatarOscar2019-06-15
感覺宣導是假議題,意見書看下來似乎沒有大法官有對這一
Doris avatarDoris2019-06-19
點著墨,幾乎一致贊同這個立法,只是認為要就違反情節輕
Eden avatarEden2019-06-24
重做不同刑罰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9-06-27
保護法益:多重法益;刑度→要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6-29
另外是以往最高法院認為故意肇事,例如說故意開車衝撞對
Sarah avatarSarah2019-07-01
方,之後逃逸的情況沒有185-4的適用,但釋字認為有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07-06
個人認為,大法官處理的不是很明確,然後那個故意。
今年國考生應該很徬徨
Steve avatarSteve2019-07-08
對呀,好像就是著眼刑度調太高,要細緻化因應各種肇事逃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9-07-11
逸的類型作不同程度的刑罰,但沒論述到說這個立法其實挑
Liam avatarLiam2019-07-14
戰到刑法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