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的錯誤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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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一個例題
甲是一位醫生,想讓住院的情敵乙拉肚子拉到死,
於是透過護士丙值班時把瀉藥交給丙,不料,丙
當日精神不佳搞錯注射對象,將瀉藥注射到丁身上,
可憐的丁當日在馬桶上入睡。

這是典型的被利用人客體錯誤 
但是,我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被利用人根本主觀上沒有故意! 
那這樣利用人是不是也就不成立間接正犯了?
因為行為人(被利用人)沒有故意啊!
但如果是以利用人的利用行為為既遂
那難道就只有利用人成罪 被利用人就不是間接正犯了嗎?
這例子的解答是說
如果利用人有將行為客體特定個別化的話
那就是間接正犯(故意既遂)
如果沒有特定化的話就跟打擊錯誤一樣
但,就算是打擊錯誤也是有過失+未遂
那就未遂的部分,行為人根本沒有故意的意思,難道就無罪了嗎?
又,利用人會因為被利用人在未遂上無主觀的意圖,而跟著無罪嗎?

麻煩各位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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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6-09-23
被利用人欠缺故意不影響間接正犯成立。
Faithe avatarFaithe2016-09-26
被利用人有犯罪故意反而會影響間接正犯之成立
Hedy avatarHedy2016-09-28
間接正犯就是利用人透過無故意或無罪責之人去實行犯
Rae avatarRae2016-10-01
罪行為,所以在評價上本來就不會及於被利用人。
Ethan avatarEthan2016-10-05
被利用人如同機械般的犯罪工具,因此無需討論被利用
Erin avatarErin2016-10-06
人之故意,從而被利用人之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皆視
為利用人的打擊錯誤即可。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6-10-09
瀉藥多數是用吃的不是打針,頂多就是塞菊花。
Ethan avatarEthan2016-10-09
不可用注射會死人.
Olivia avatarOlivia2016-10-13
感謝J大以及T大!清楚的了解了!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6-10-16
舊說確實被利用人客體或打擊錯誤對於利用人來說一
律採打擊錯誤,不過新說有認為看個別化任務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