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占+竊盜+毀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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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年底手機遺失還被盜打當時已報案警方在前天依循通聯記錄抓到對方了並告知將移送地檢署!可是手機雖已歸還但SIM卡與記憶卡並無歸還!且手機已損壞~無法使用!這樣的話是否除了當初的侵占與竊盜(盜打)還可再加一條毀損罪!因為對方撿到手機時還能撥打持續到這個月初~還用自己的SIM卡撥打過!卻在歸還時損壞!這樣的話~他應該可以算是蓄意破壞吧!是否可以向對方求償?那毀損罪如果可以成立的話!是到法院再提出~還是現在就要提出?因為警察當時只有依侵占與竊盜移送地檢署!另外!如果要向對方求償的話~要如何舉證?因為怕對方會矢口否認!說手機已歸還~是我自己用壞的~不關他的事情!還有求償的話!是否可以連同手機遺失的這段期間所產生的費用一併求償?例如:補卡費.調閱通聯費.記憶卡卡費.盜打的電話費等我知道好像有所謂的附帶民事訴訟(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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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na avatarZanna2011-01-19
犯罪行為日起至犯罪終結日止被害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均可向加害人求償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這個請求權是基於侵權行為而發生所以你所述的損害賠償只要檢附相關證據如遺失報案之三聯單.補卡費.調閱通聯費.記憶卡卡費.盜打的電話費在一審辯論終結前以刑事附帶民事之程序向法院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至於毀損罪是否能成立則要看當初交還給你的事實及狀況才能做判定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