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全法第10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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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如果犯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判緩刑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者而且也已經過20年了還可以當保全嗎...?因為保全法第10條我還是搞不太清楚這句話的意思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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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avatarLydia2012-11-25
`【保全業法】,業經修訂,依您所述【犯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判緩刑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者而且也已經過20年了】,是可以擔任保全人員的,放心去應徵吧!【保全業法】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新修訂,摘錄如下: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二、曾��
Xanthe avatarXanthe2012-11-22
有詐.欺就不行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