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法學初學者這方面弄不太清楚希望有大大能幫解惑。
關於偽造身分證護照類問題應該屬於刑法212條規範範圍,
但總會牽扯到218條第一項偽造官印,216也只限用到210條。
我想請教一下,釋字82還有適用嗎?
畢竟牽連犯已經刪除,而且吸收說而言也應該是只罰本罪處罰偽造212
因為218屬於伴隨必然犯罪那會變成輕法吸收重法。
學理上,林山田老師是使用補充關係,也有人是說不處罰之後行為。
我碰到一些問題,以競合論而言,如果損害不同法益應該才有想像競合,
那怎麼有些老師把這以想像競合解釋呢。
我朋友是認為 偽造身分證 護照屬於 218因為想像競合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看行為目的,
有個題目是 甲偽造外交部公印,並偽造護照進行販賣,準備出售時被查獲,
請問應該負起什麼刑責。
這提我擬答是用218條第二項。
使用理由 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
如果果單純是偽造身分證找打工,或者偽造畢業證書,我則認為是損害相同法益
進行欺騙行為,所以212跟218並不屬於想像競合,而是直接因為216然後以212做為刑責。
但,我朋友認為212刑責太輕,等同鼓勵犯罪,應該屬於競合結果是218五年以下去判
然後交給法官審查刑度。
然後大法官82釋字上也有會議持反論,但我沒找到判例,
這類問題究竟應該如何擬答呢
因為其實212涉及的多為侵害程度輕微的特定文書,如果以218刑度下去判,似乎也不適當
。那檢察官起訴是不是像我朋友所說應該以218起訴?
我朋友是很堅持她們老師上課說的想像競合下去判212跟218同時犯罪時。
希望有高手可以協助擬答
謝謝。
PS.釋字82是很多年前的,牽連犯刪除之前,它是準用218條的。
--
http://www.wretch.cc/blog/SESA1228
很久沒動,更新很慢,只有文字、音樂
真相存在現實
--
關於偽造身分證護照類問題應該屬於刑法212條規範範圍,
但總會牽扯到218條第一項偽造官印,216也只限用到210條。
我想請教一下,釋字82還有適用嗎?
畢竟牽連犯已經刪除,而且吸收說而言也應該是只罰本罪處罰偽造212
因為218屬於伴隨必然犯罪那會變成輕法吸收重法。
學理上,林山田老師是使用補充關係,也有人是說不處罰之後行為。
我碰到一些問題,以競合論而言,如果損害不同法益應該才有想像競合,
那怎麼有些老師把這以想像競合解釋呢。
我朋友是認為 偽造身分證 護照屬於 218因為想像競合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看行為目的,
有個題目是 甲偽造外交部公印,並偽造護照進行販賣,準備出售時被查獲,
請問應該負起什麼刑責。
這提我擬答是用218條第二項。
使用理由 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
如果果單純是偽造身分證找打工,或者偽造畢業證書,我則認為是損害相同法益
進行欺騙行為,所以212跟218並不屬於想像競合,而是直接因為216然後以212做為刑責。
但,我朋友認為212刑責太輕,等同鼓勵犯罪,應該屬於競合結果是218五年以下去判
然後交給法官審查刑度。
然後大法官82釋字上也有會議持反論,但我沒找到判例,
這類問題究竟應該如何擬答呢
因為其實212涉及的多為侵害程度輕微的特定文書,如果以218刑度下去判,似乎也不適當
。那檢察官起訴是不是像我朋友所說應該以218起訴?
我朋友是很堅持她們老師上課說的想像競合下去判212跟218同時犯罪時。
希望有高手可以協助擬答
謝謝。
PS.釋字82是很多年前的,牽連犯刪除之前,它是準用218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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