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5 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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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在第11條中明文規定,雇主沒有所列5款事由之一時,不
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其中第5款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因此,只
要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有不能勝任的事實時,雇主即可預告勞工資遣。

實務上公司要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扯上不適任,這樣勞基法不就對勞工完全沒任何
的保障,查判決案例也幾乎是法院都認同公司的主張,那勞工要如何救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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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da avatarIda2018-08-07
法院認可是有條件的 如果都看到判決書了 可以自己歸納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8-09
一下法院認定不適任的情狀有哪些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8-08-10
會有舉證具體事實這一塊.....
Olivia avatarOlivia2018-08-10
即使資遣事由合理,勞基法仍有預告期間,及後續同法17條、
Edwina avatarEdwina2018-08-14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及就業保險法之相關保障
Puput avatarPuput2018-08-18
這些在民法的僱傭篇是沒有明定的
Kyle avatarKyle2018-08-20
很難說是完全沒有任何保障
Isla avatarIsla2018-08-20
事實上你查的案例絕對不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成立不適任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8-08-23
事實上隨便資遣後來被告到沒工作領薪水的案例也不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