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在第11條中明文規定,雇主沒有所列5款事由之一時,不
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其中第5款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因此,只
要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有不能勝任的事實時,雇主即可預告勞工資遣。
實務上公司要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扯上不適任,這樣勞基法不就對勞工完全沒任何
的保障,查判決案例也幾乎是法院都認同公司的主張,那勞工要如何救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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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其中第5款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因此,只
要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有不能勝任的事實時,雇主即可預告勞工資遣。
實務上公司要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扯上不適任,這樣勞基法不就對勞工完全沒任何
的保障,查判決案例也幾乎是法院都認同公司的主張,那勞工要如何救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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