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甲為旅遊專家,以其經歷編寫並出版了旅遊參考工具書「深度歐洲遊」(全書計10章,
200頁),乙休旅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書中第5至7章共50頁之全文,分為3
個單元登載於乙公司所屬旅遊資訊網站上展示、供人閱覽,但網頁下有載明出處(甲編著
之「深度歐洲遊」)。
該網站係由乙公司向丙公司租用網站空間,提供資料委託丙公司建置,免費提供給旅
遊作家登載旅遊著作,亦免費提供網路使用者進入系爭網站瀏覽,以吸引旅遊業者付費刊
登廣告。
乙公司與丙公司並在簽訂之網路合約中約定:乙公司提供之資料,應遵守相關智慧財
產權之規定,否則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且網站建置後,乙公司應自為管理及資料維護。若
丙公司在甲通知侵權事宜後旋即要求乙公司遷移系爭網站,請問乙公司、丙公司是否侵害
甲之著作權?
問題:
請各位當本案法官,對本案做適當判決!判決內容要依下述兩點說明:
1、乙公司、丙公司是否侵害甲之著作權?(是或否)
2、不管前題答案為是或否,請找出法條依據說明判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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