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王澤鑑老師的民總p.580的說明
感到有一點點奇怪
題目是說
時效到75/08/17消滅
但在75/08/16決定起訴
可是當天遇到颱風
公私機關停止辦公3天
這樣的話
停的應該是8/16 8/17 8/18
這三天才對呀
因此時效中斷的事由
應該在8/18就結束了才對
這樣的話
依民法第139條
不是應該到9/18
請求權就罹於消滅時效了嗎????
(因始日不計入~所以8/18不算~應該是到9/18時效就完成了)
以上是我的一點點看法
不知道是哪邊有謬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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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到有一點點奇怪
題目是說
時效到75/08/17消滅
但在75/08/16決定起訴
可是當天遇到颱風
公私機關停止辦公3天
這樣的話
停的應該是8/16 8/17 8/18
這三天才對呀
因此時效中斷的事由
應該在8/18就結束了才對
這樣的話
依民法第139條
不是應該到9/18
請求權就罹於消滅時效了嗎????
(因始日不計入~所以8/18不算~應該是到9/18時效就完成了)
以上是我的一點點看法
不知道是哪邊有謬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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