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車的處罰條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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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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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4-28
★高大瑋回答★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一款二.三.五款所說的汽車是包含機車在內.二.第14條第二款未隨身攜帶帶行車執照.立法院初審通過刪除該條罰緩~不罰.但尚未正式刪除該條文.目前仍然是屬於勸導條款~只要不太過於白目警察幾乎都不會對此開罰.2013-04-2523:38:52補充:違反此條必須至監理站驗車銷案.第十八條第一項(改HID燈)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機器腳踏車可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