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合夥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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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但 第667條第2項規定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所以以勞務為出資方式到底負不負連帶責任?


https://goo.gl/trNycE 最高院26年上字第971號有解釋是要負責


但有人說不用 請問正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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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 avatarKyle2018-08-07
一個是外部責任,一個是內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