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總死亡宣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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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幾個死亡宣告的問題

1.死亡宣告是了結的法律關係 除了住所地之外

有包括居所地的法律關係嗎

2.死亡宣告後受死亡宣告之人 假設在原住所地(居所地)

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是否有效

在撤銷死亡宣告後的效力又如何

3.飛機高空爆炸 是適用民用航空法6個月的期間為死亡宣告

還是認為已死亡 無聲請死亡宣告之必要

4.礦坑倒塌 是適用特別災難1年

還是認為已死亡 無聲請死亡宣告之必要


關於實例的部分 要如何判斷有無聲請死亡宣告之實益

還是強制適用現行民法有關期間的規定

還是必須聲請死亡宣告

煩請各位解惑 先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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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09-05-02
去書店翻翻民法總則就有答案了
James avatarJames2009-05-03
是看書以後才有這些疑問 書上寫的不是很清楚
Leila avatarLeila2009-05-04
死亡宣告不是寫得很詳細 才有這些疑問
Mia avatarMia2009-05-09
那應該多看幾本書 大一應該要開始訓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