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在網路購物中發生糾紛雙方在農曆過年前同意以退貨還款方式處理但農曆年過後刷銀行不卻發現對方依然未退還款而我的物品已經退還回去了..也確定對方收到了昨天經由消保官協調.但對方依然未出面.而且也完全聯絡不到人了.所以消保官開了一張證明單據.並告知可以去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到法院申請簡易庭但問題來了.警察說這案子詐欺罪成立的可能性有爭議.而且可能會被反告而到法院詢問又說被告給的聯絡地址在桃園只能到桃園提告.所以我這樣到警察局到底要怎麼報案.能提告的法條是捨麼
關於詐欺的適用性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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