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釋字476比例原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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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76第一段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請問這段再說什麼不是很了解?是在說刑法也要符合比例原則?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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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Blanche2012-11-22
[無乖於]這裡的乖指的應該是"乖戾",意旨牴觸、不一致。[要不得]白話的意思就是"不能夠"。[遂執兩不相侔]是指與XX不相侔,所以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事法規定,就是與普通刑事法規定不相侔的意思,而所謂相侔指的是相符合。這個其實你可以從解釋理由書的第一段看得出來,解釋理由書的部分比較白話,像是解釋文的翻譯一樣,我引用一下他第一段的內容過來,這樣不會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固明定人民身體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