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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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1163

不得主張限定繼承的利益

那如果此時拋棄繼承

以躲避必須繼承的債務 可以嗎?

如拋棄繼承無效..

是根據哪個法條..

一個蠻急的問題 如有賢達能救

感激不盡<(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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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9-06-21
不行; 沒任何法條(或1163) 通說就是說依1163意旨不行
Susan avatarSusan2009-06-22
不過這個應該跟通說的問題不太一樣,這應該是限定以後隱匿,
被揭穿以後又想主張拋棄@@a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06-22
不過結果應該還是一樣用1163,只是論理上感覺怪怪的@@a
Olive avatarOlive2009-06-23
是說書上也是在談論1163的時候談到不得再行主張.....@@a
Ivy avatarIvy2009-06-27
樓上,我的印象是 如果已經主張要限定繼承後 就不能再主
Doris avatarDoris2009-06-30
張要拋棄=.=(即也不會有限定後隱匿 能不能拋棄的問題)
Hazel avatarHazel2009-07-01
三人共著裡面用字的寫法是應該不生這個問題.
Hedy avatarHedy2009-07-02
有一種情況是它人限定繼承,效力擴張及於其它繼承人;
Adele avatarAdele2009-07-05
這個情況就是台高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第7號提案,審查結果
Elma avatarElma2009-07-08
採肯定說,其雙方意見中亦提及多數學說亦採肯定說.
Annie avatarAnnie2009-07-10
嗯 應該不衝突 所指的限定後不可再拋棄 是指聲請的
那位~~效力所及的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