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特休到底哪個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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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公司自稱三重光電大廠(LED上市公司),但是改變薪資結構或結算日都事後才公告,加班費還常漏給。現在打算離職前休完特休主管不准,基於尾牙一人只有200和爆米花、可樂,以小人之心猜公司不會想換現金給我,上網爬了一下文以下誰說的正確?(1)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特別休假)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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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 avatarMia2012-02-28
2)要看勞動契約終止之原因若勞動契約終止原因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反之若不可歸責於雇主(亦即勞工自己因素)則無法請求工資.●●●以上講的是正確的●●●以下講的未必是正確的所以若老闆資遣/解僱員工,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若自己辭職則不能.●●●以下解釋給你聽可歸責於雇主時的意思不是指因為資遣或終止勞動契約(因為這些是結果,不算因素)。所以應該是勞動契約終止時,尚留有特休未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