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註銷,繳清罰單...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駕駛人於85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間因不繳罰單而被吊銷駕駛執照,可以在97年9月1日至102年8月31日內把所有罰單繳清後,再向駕照地址戶藉地上的監理單位重新申請駕照。有人知道85年7月這起始點是怎定出來的?我就是剛好在這之前...有解嗎?

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2-02-04
第65條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