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朋友們連署對一名友人提出告訴,我們簽完名後委託其中一員,請他幫忙找律師寫訴訟狀,過了一個月地檢署的通知書來了,內容如下:主旨:台端告訴OOO涉嫌詐欺乙案,因尚有證據待補足、調查,已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指定期限命OO市政府警察局OO分局補足、調查中,於補足調查相關結果後即會依規定移回本署進行偵查程序,特此通知。說明:本件係台端於OO年OO月OO日具狀向本署提出告訴。我想問的是:1.檢察官所說的指定期限是指多久?2.發文日期比說明事項所提之日期還晚半個月,這樣代表什麼?3.通常詐欺罪要經過多久才會開庭?4.我們是連署的可是怎只有寄正本給委託人卻沒有寄副本給我們?...Showmore
1.詐欺罪多久會有結果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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