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寄出資遣通報後,6/30退保可以嗎? - 法律
By Dora
at 2013-06-23T00:00
at 2013-06-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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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要資遣一名員工
那如果在6/24寄出資遣通報單後
退保日期押在6/30是否可以?
因我上網找資料是說雇主須在資遣日前10天做資遣通報
那我是要到7/3號才能退保嗎?
6/24~7/3總共十天
還是不用等到7/3,我日期押6/30寄出退保就可以呢???
那如果在6/24寄出資遣通報單後
退保日期押在6/30是否可以?
因我上網找資料是說雇主須在資遣日前10天做資遣通報
那我是要到7/3號才能退保嗎?
6/24~7/3總共十天
還是不用等到7/3,我日期押6/30寄出退保就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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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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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3-06-25T03:32
at 2013-06-25T03:32
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離職、
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
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
By Yuri
at 2013-06-23T08:47
at 2013-06-23T08:47
By Skylar Davis
at 2013-06-23T05:25
at 2013-06-23T05:25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ㄖ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依上述規定,6月24ㄖ寄出資遣通報,勞工最快之離職生效ㄖ期為7月4ㄖ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ㄖ,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ㄖ起算
勞工實際離職之ㄖ才可以寄出勞健保退保申報表,投保自寄出當ㄖ0000生效,退保自寄出當ㄖ2400生效
6月30ㄖ寄出勞保退保表,代表勞工6月30ㄖ已離職,則:
1公司資遣員工,資遣通報牴觸上述離職前十ㄖ之規範,公司將受罰
2如為勞工提前離職,非自願離職會產生爭議,勞工將不能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服務法之離職十ㄖ前資遣通報,公司必須遵守,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基準法之預告解除契約期間不同,無預告解除契約期間,公司僅需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補償就無責任
By Ina
at 2013-06-27T19:56
at 2013-06-27T19:56
還要注意資遣事由,若不當事由資遣勞工,會被認定雇傭關係繼續存在,必須繼續給付薪資喔!
2013-06-2312:56:25補充: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預告期間與資遣通報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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