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2:都更如何申請排除二十點 - 法律
By Ophelia
at 2014-03-19T00:00
at 2014-03-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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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申請排除 這四個字
第一 這四個字本身 不太像中文
第二 既是多數決 那又如何申請排除?????? 有用嗎 ??????
但我這兩天 上網看 文林苑的報導
有惋惜 王家自始至終 只是消極不表態 而沒有
積極的表態反對
我倒是想替王家人講幾句話
民法 光是不表態 不代表 同意
民法第八十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
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近代民法 既認為 個人的意志至高無上
則 個人沉默不語 你不太能夠視為 同意
我硬把香蕉塞到你嘴巴 你不說話 就表示 你同意買了嗎
!!!!!!!!!!!!!!!!!!!!!!!!!!!!!!!!!!!!!!!!!!!!!!!!!!!!!!!!!!!!!!!!!!!!!!!!!!!!!
或曰 都市更新條例 是公法
我說 首先 都市更新條例是不是公法 我不清楚
若是公法 則 建商
是不是該跟 每一個利害關係人
說
諸如此類的事
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
,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
其代理人參與。
尤其是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或曰 哈哈哈 你愛的自己學藝不精 建商又不是行政機關
我說 不是行政機關 那就類推適用啊 ^_^
此外
生活法律的大師 學藝不精者 眾
進法學院者 寡 又何獨針對 我 ^_^
而 都更的主管機關 在允許 都更之前
是不是該寄給每一個利害關係人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尤其是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或曰 允許( 某一塊地 )都更 未必是行政處分
我說 好 沒關係
^_^
依樣畫葫蘆
你也類推適用這一條 尤其是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你總要讓王家人 讓利害關係人 知道趨吉避凶
這個要求 很過分嗎??????
於是我自稱 愛的自己
已更新項目:
還有 台灣已經少子化了
所以 我請問各位
蓋那麼多高樓大廈 有必要嗎
??????????????????????
或曰 還是有必要 ^_^
我說 可以 畢竟那也是自由意志的展現
但是 何不用 合建契約
或問 合建契約是三小??????
我說 合建契約 需要 原住戶 百分百的同意
那正是 他的小......優點
2 個已更新項目:
更正
>>>>>>
我說 合建契約 需要 原住戶 百分百的同意
>>>>>>
與其說 原住戶 倒不如說 所有權人
或者
根據法律 或者藉由契約
而有
所有權人的地位的人
或問 那承租人呢??????
我說 這個問題 很棒
...........可能沒有 應該沒有
3 個已更新項目: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5-1 條
: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
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
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天哪
連 合建契約 都淪陷了
可以不取得100%的同意
而
合建
!!!!!!!!!!!!!!!!!!!!!!!!!!!!!!!!!!!!!!!
惡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申請排除 這四個字
第一 這四個字本身 不太像中文
第二 既是多數決 那又如何申請排除?????? 有用嗎 ??????
但我這兩天 上網看 文林苑的報導
有惋惜 王家自始至終 只是消極不表態 而沒有
積極的表態反對
我倒是想替王家人講幾句話
民法 光是不表態 不代表 同意
民法第八十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
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近代民法 既認為 個人的意志至高無上
則 個人沉默不語 你不太能夠視為 同意
我硬把香蕉塞到你嘴巴 你不說話 就表示 你同意買了嗎
!!!!!!!!!!!!!!!!!!!!!!!!!!!!!!!!!!!!!!!!!!!!!!!!!!!!!!!!!!!!!!!!!!!!!!!!!!!!!
或曰 都市更新條例 是公法
我說 首先 都市更新條例是不是公法 我不清楚
若是公法 則 建商
是不是該跟 每一個利害關係人
說
諸如此類的事
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
,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
其代理人參與。
尤其是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或曰 哈哈哈 你愛的自己學藝不精 建商又不是行政機關
我說 不是行政機關 那就類推適用啊 ^_^
此外
生活法律的大師 學藝不精者 眾
進法學院者 寡 又何獨針對 我 ^_^
而 都更的主管機關 在允許 都更之前
是不是該寄給每一個利害關係人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尤其是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或曰 允許( 某一塊地 )都更 未必是行政處分
我說 好 沒關係
^_^
依樣畫葫蘆
你也類推適用這一條 尤其是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你總要讓王家人 讓利害關係人 知道趨吉避凶
這個要求 很過分嗎??????
於是我自稱 愛的自己
已更新項目:
還有 台灣已經少子化了
所以 我請問各位
蓋那麼多高樓大廈 有必要嗎
??????????????????????
或曰 還是有必要 ^_^
我說 可以 畢竟那也是自由意志的展現
但是 何不用 合建契約
或問 合建契約是三小??????
我說 合建契約 需要 原住戶 百分百的同意
那正是 他的小......優點
2 個已更新項目:
更正
>>>>>>
我說 合建契約 需要 原住戶 百分百的同意
>>>>>>
與其說 原住戶 倒不如說 所有權人
或者
根據法律 或者藉由契約
而有
所有權人的地位的人
或問 那承租人呢??????
我說 這個問題 很棒
...........可能沒有 應該沒有
3 個已更新項目: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5-1 條
: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
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
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天哪
連 合建契約 都淪陷了
可以不取得100%的同意
而
合建
!!!!!!!!!!!!!!!!!!!!!!!!!!!!!!!!!!!!!!!
惡法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Hazel
at 2014-03-23T19:19
at 2014-03-23T19:19
第一 這四個字本身 不太像中文
的確不太像 ^﹍^
第二 既是多數決 那又如何申請排除?????? 有用嗎 ??????
聯合夠多的人 就有用......記得要在永和市竹林路 成立竹林聯盟
但若只有你自己 愛的自己 則
我還是建議你 叫一叫
怎樣叫??????
積極表達你的不同意 必要時......跟建商拼了 ( 請用合法的手段 )
在拼之前 我建議你 去問問別人 譬如說
其他的都更受害者......
不過
你寫的法律論證 甚佳
沒有錯 民法的話
緘默 不等於 同意
公法的話 程序要顧到 很精緻
絕不能説 意思到了就好
都市更新條例我不確定是公法還是私法
但我很確定 這部法典 讓人民
既沒有私法的保護(個人的自由意志 至高無上)
也
沒有公法的保護
可見 你的公法與私法 都有很好的老師
恭喜你了 ^﹍^
還有 你用的比喻也很讚
:
我硬把香蕉塞到你嘴巴 你不說話 就表示 你同意買了嗎
!!!!!!!!!!!!!!!!!!!!!!!!!!!!!!!!!!!!!!!!!!!!!!!!!!!!!!!!!!!!!!!!!!!!!!!!!!!!!
......
當然是 不同意 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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