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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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2-06-12T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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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f7841 (mountainfish)》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 推 mf7841:這,我之前已經指正過他了,彈劾證據是證據的種類,不限於 06/12 11:04
: : → mf7841:什麼檢方提出被告提出,不過我猜您會被他「說觀念不清」。 06/12 11:05
: : 不要再丟人現眼了好嗎?
: 你除了侮辱性言詞、貼一段抽象性判決書然後不說明之外,還有別的嗎?
: 3.彈劾證據:打擊或減弱實質證據證明力之證據(§288-2)。
:  …所謂「辯論證據證明力」,即係彈劾實質證據證明力而言。
:  實質證據是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使用,原則上,不得使用傳聞證據;而彈劾證據僅係
:  減弱實質證據證明力,並非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使用,可以使用傳聞證據。
:  關於彈劾證據,最高法院94台上6881判決要旨謂:
:  「…,第166-2條之規定及行反詰問實,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
:  之法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
: (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頁367,十版,2009年9月。)
: 輔助事實(Hilfstatsachen)指能夠據以推論證據之「質地」的是實,
: 亦即以某證據方法之「證明力」為對象的事實。
: 例如,設若前例證人F經常說謊,並有偽證前科,此即輔助事實;
: 又如,假設前例證人C曾因車禍而眼力及記憶力受損,此即輔助事實。
: 資以證明上開輔助事實之證據,簡稱為輔助證據。
: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頁490,六版,2010年9月。)
: 主要證據,或稱實質證據,其內容係在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
: 然而輔助證據,又可分為彈劾證據及補強證據,則是在證明主要證據「可信程度」。
: 故當事人雙方皆有舉出彈劾證據之可能,
: 例如被告聲請證人提供證言為不在場證明時,
: 檢方可提供證人過去的詐欺、偽證前科,
: 打擊該證人證言的可信程度,
: 提供出來的前科就是彈劾證據。
: 相反地,檢方聲請之目擊證人證詞,
: 被告亦可舉出該證人過去頭部受傷損及記憶力之病歷,
: 降低該目擊證人所言之可信程度。
: : 裁判字號: 98 年 台上 字第 5774 號
: : 裁判案由:
: : 誣告
: :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 : 裁判要旨: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
: : 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
: :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稱「犯罪事
: : 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不存
: : 在之犯罪構成事實。另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復規定:「無證據能力
: : 、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證據能力」係指
: : 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一「判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
: : 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
: :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審
: : 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
: : 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
: : 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
: : 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
: : 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
: 至於上面那段話,
: 只是告訴你:
: 當法官在經歷審判後作成無罪判決之時,
: 證據能力不需嚴格限制。
: 縱屬被告所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
: 亦得作為降低檢察官所提證據憑信性之彈劾證據,
: 為法官形成心證之依據。
: 並不是代表說,僅有被告得提出彈劾證據,或被告提出的才叫彈劾證據。
: 檢察官也可以針對被告所舉證據之證明力,以彈劾證據進行攻擊。
: 你再看清楚一點吧!雖然我不抱希望就是了。

這叫跳針兼轉移話題!

我說的明明是犯罪事實的證明應經嚴格證明

而對檢察官提出犯罪事實證據證明力的駁斥為彈劾證據,為自由的證明

怎麼你到現在還搞不清楚焦點?

拼命顧左右而言他?


裁判字號: 98 年 台上 字第 5774 號
裁判案由:
誣告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
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稱「犯罪事
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不存
在之犯罪構成事實。另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復規定:「無證據能力
、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證據能力」係指
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一「判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
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
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
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
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
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



再來關於共同被告間證據能力應個別認定

沒有說甲案的的合法證據在乙案就一定也有證據能力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第628-629頁以經講的很清楚了

請不要一再地跳針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2:04)
mf7841:ulycess大明明就在說彈劾證據,我也在說彈劾證據。誰跳針? 06/12 12:05
mf7841:我什麼時候說了證據能力四個字? 06/12 12:07

還說不是跳針

這是我的原文
====================
第一,關於證據能力的認定,在現行法下應該是針對各個被告的案件個別認定的,沒有

說對甲案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對乙案就一定有證據能力,舉例而言,甲乙共犯強盜

殺人罪,目擊證人於警詢中作證親眼看到乙單獨犯罪之事實;對甲乙而言乃屬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依據;然

若法院或甲以該證據作為彈劾證據,駁斥控方對其犯罪事實的指認,此時因該

彈劾證據僅為辯方提出用來駁斥控方的犯罪事實證明,所以沒有證據能力要求

之問題,也沒有對質詰問權保障之問題,法院直接採為甲無罪之依據,並不違反

證據法則;但如果要作為乙犯罪之依據,則不僅要符合傳聞法則排除之例外,尚

要給予乙對質詰問權之保障,否則不得作為乙有罪判決之依據;這一點在王兆鵬

老師的書上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吳巡龍檢察官的質疑很顯然跟現行法不符.
====================

這是ulycess的回文

附帶一提,直接證據不會因為證據調查方法不同就變成間接或彈劾證據

===================

這是你的推文

推 mf7841:這,我之前已經指正過他了,彈劾證據是證據的種類,不限於 06/12 11:04
→ mf7841:什麼檢方提出被告提出,不過我猜您會被他「說觀念不清」。 06/12 11:05
=============

你看看自己在扯什麼?

你都是習慣這樣轉移話題的嗎?

mf7841:轉什麼?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彈劾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並不同 06/12 12:15
mf7841:直接、間接證據都是主要證據的下位概念,證明的是「犯罪事 06/12 12:15
mf7841:實之存否」。 而彈劾證據則是證明「某證據可信程度高低」。 06/12 12:16
mf7841:ulycess大就是在指正你,當一個證人看到的是「犯罪事實」, 06/12 12:16

我的原文

1.控方提出的犯罪事實證明=>實質證據=>嚴格證明

2.辯方反駁控方指證=>彈劾證據=>自由證明

你在扯什麼?

還說不是跳針?

mf7841:不會因為不同案件或共同被告,就使得該證據變成彈劾證據。 06/12 12:17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第628-629頁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mf7841:辯方反駁,請問是反駁什麼? 06/12 12:20
mf7841:假如是反駁「犯罪事實不存在」,那是反證。例如提供不在場 06/12 12:21
mf7841:證明的人證,則亦為實質證據,必須要具備證據能力。 06/12 12:21
mf7841:但假如是反駁「檢方之證據沒有憑信性」,那才是彈劾證據。 06/12 12:22

別再丟人現眼了好嗎?

檢方如果提出被告乙共犯的自白,認為甲有參與犯罪

甲提出證人A之證詞駁斥乙自白的可信性

這就是彈劾證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2:23)
mf7841:例如檢方之證人視力不佳且記憶力受損,那才是彈劾證據。 06/12 12:23
mf7841:請問一下,證人A說了什麼?假如A是說:「甲當時跟我在別處 06/12 12:25
mf7841:,不可能犯罪。」那代表的是「犯罪事實之否認」,仍然是實 06/12 12:26
mf7841:質證據,要具備證據能力才行。 06/12 12:26

????

又在丟人現眼了

裁判字號: 98 年 台上 字第 5774 號

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否

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

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


mf7841:但假如證人A是醫生,說:「乙有幻想症。」那才是打擊乙自白 06/12 12:27
mf7841:的可信性,才是彈劾證據。 06/12 12:27

哪一位天才學者主張被告無罪證明之證據須有證據能力?

說來聽聽

mf7841:你可以問問王兆鵬老師、林鈺雄老師、何賴傑老師、楊雲驊老 06/12 12:45
mf7841:師、陳運財老師跟黃朝義老師。有沒有證據能力是看有罪無罪 06/12 12:46
mf7841:來判斷,還是看證據跟證明法則來判斷。 06/12 12:46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

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

不存在之犯罪構成事實。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

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

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



裁判字號: 98 年 台上 字第 3941 號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情況事實倘足以合理推論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者,乃所謂情況證據,

其證據機能,非但得以間接推論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且得作為彈劾

證據,用以彈劾或補強直接證據之真實性,是斟酌直接證據之憑信性(證

明力)時,對於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當時之情況事實,不能置而不論,

否則,採證認事即有偏離真實之虞,難謂適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2:48)
mf7841:我相信你完全誤解了判決的意思。 06/12 12:57
mf7841: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 06/12 12:57
mf7841: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 06/12 12:57
mf7841:這段話就是在敘述彈劾證據,「不是認定犯罪事實,而是打擊 06/12 12:58
mf7841:他證據之證明力」,所以不需要嚴格限制其證據能力。 06/12 12:58
mf7841:不代表「無罪判決可以隨意使用無證據能力之證據。」 06/12 12:59
mf7841:至於98台上3941,更是在敘述「彈劾或補強直接證據真實性」 06/12 13:00
mf7841:,所以意思也是指「憑信性」、「證明力」之程度高低。 06/12 13:01
mf7841:亦非直接論述犯罪事實之存否。 06/12 13:01
sneak: 但假如證人A是醫生,說 https://muxiv.com 08/12 22:57
sneak: 師、陳運財老師跟黃朝義 https://daxiv.com 09/15 06:13
sneak: 不會因為不同案件或共同 https://noxiv.com 11/07 04:17
sneak: 的可信性,才是彈劾證據 http://yofuk.com 12/31 20:35

Tags: 詐欺

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2-06-15T08:48
ulycess大明明就在說彈劾證據,我也在說彈劾證據。誰跳針?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2-06-17T10:50
我什麼時候說了證據能力四個字?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2-06-20T20:51
轉什麼?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彈劾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並不同
直接、間接證據都是主要證據的下位概念,證明的是「犯罪事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2-06-21T19:22
實之存否」。 而彈劾證據則是證明「某證據可信程度高低」。
ulycess大就是在指正你,當一個證人看到的是「犯罪事實」,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2-06-22T20:39
不會因為不同案件或共同被告,就使得該證據變成彈劾證據。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2-06-26T02:38
辯方反駁,請問是反駁什麼?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2-06-26T04:18
假如是反駁「犯罪事實不存在」,那是反證。例如提供不在場
證明的人證,則亦為實質證據,必須要具備證據能力。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2-06-26T18:26
但假如是反駁「檢方之證據沒有憑信性」,那才是彈劾證據。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2-06-27T20:18
例如檢方之證人視力不佳且記憶力受損,那才是彈劾證據。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2-07-01T19:27
請問一下,證人A說了什麼?假如A是說:「甲當時跟我在別處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2-07-03T15:51
,不可能犯罪。」那代表的是「犯罪事實之否認」,仍然是實
質證據,要具備證據能力才行。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2-07-03T19:54
但假如證人A是醫生,說:「乙有幻想症。」那才是打擊乙自白
的可信性,才是彈劾證據。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2-07-08T15:09
你可以問問王兆鵬老師、林鈺雄老師、何賴傑老師、楊雲驊老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2-07-13T00:58
師、陳運財老師跟黃朝義老師。有沒有證據能力是看有罪無罪
來判斷,還是看證據跟證明法則來判斷。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2-07-14T02:19
我相信你完全誤解了判決的意思。
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
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2-07-14T05:07
這段話就是在敘述彈劾證據,「不是認定犯罪事實,而是打擊
他證據之證明力」,所以不需要嚴格限制其證據能力。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2-07-16T07:42
不代表「無罪判決可以隨意使用無證據能力之證據。」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2-07-17T09:02
至於98台上3941,更是在敘述「彈劾或補強直接證據真實性」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2-07-20T23:18
,所以意思也是指「憑信性」、「證明力」之程度高低。
亦非直接論述犯罪事實之存否。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2-07-25T01:49
但假如證人A是醫生,說 https://muxiv.com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2-07-25T04:54
師、陳運財老師跟黃朝義 https://daxiv.com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2-07-29T00:20
不會因為不同案件或共同 https://noxiv.com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2-07-29T11:45
的可信性,才是彈劾證據 http://yofuk.com

檢調偵辦逾百教授 學界發聲明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2-06-11T04:16
先說我最痛恨的便是隱瞞政策、政策詐欺(因為民無信不立), 其次便是貪污,其他各種政治或行政醜態還沒那麼討厭。 姑且先當這些公立學校教師教授符合刑法公務員要件以便符合貪污要件。 但是關於大大的爆料,小小有話要說。 當然小小絕非說大家都不是藉此貪污,比方之前版上就一個買東西先假價發票報帳, 然後又變賣噱一筆的案例 ...

禪學社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2-06-04T00:10
大家好 小弟有個認識十年的好朋友 對妙天禪師的組織非常投入 大學又是領袖社,又是一週打坐兩次 他們家還全家動員參與 最近這位朋友頻頻想拉小弟入夥 原本小弟對打坐沒什麼意見 想說練習看看也不錯,還真的有點被說動 直到看到前幾天八卦版的討論 一堆負面評價,google也一樣 於是我用FB告訴他 ...

朋友被詐欺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2-05-29T02:23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朋友在去年被詐騙集團騙走了兩萬元 然後今年警方抓到了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人頭戶 檢察官也以詐欺幫助犯起訴他 並且是以簡易程序辦理 我朋友本來是想要刑事附帶民事一起解決 但是時間拖著拖著一直沒去做 直到5月25號寄來了判決書 才驚覺來不及了 如果要用刑事附帶民事的方法 就必須要請 ...

關於網路上的犯罪...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2-05-18T14:05
例如網路上的詐欺、誹謗、公然侮辱等 一般而言刑事訴狀都怎麼寫啊 一來沒有加害人的姓名地址(頂多友網路帳號) 二來要遞狀給哪個法院也不知道(管轄地??) ps.有人按過鈴嗎 會不會很怪啊atat - ...

法院的法官說~下次可以不用來~?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2-05-16T11:00
事情是這樣子 我被網路詐欺 詐欺犯已經找到 一審判決有罪 我不服判決再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併刑附民賠償) 開庭之後 被告未出席 法官聽完我的陳述意見 說下次我可以不用來..的意思是怎樣? 法官的態度一般 有人可以討論看看嗎?? -- 我借錢給你 我老大 你拿錢給我 我俗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