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opin (KP)》之銘言:
: 請教如果在車禍發生超過6個月未提出刑事告訴,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自我救濟?民事告
: 訴?另外當時由於車禍當時雙方都昏迷送醫,警察從事發日到後來完全沒有進行筆錄,
是
: 否可以主張以做筆錄的時間起算6個月呢?
: 謝謝!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C6902.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六個月內為之。
所以你的告訴要以知悉誰是犯罪(過失傷害)之人開始起算6個月,主要是以知悉犯人的
時點為主,而不是做完筆錄的時間為主。
如果不巧遲誤刑事告訴期間的話,就只能依民事來求償,民事的時效起算是從你知道損害
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都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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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教如果在車禍發生超過6個月未提出刑事告訴,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自我救濟?民事告
: 訴?另外當時由於車禍當時雙方都昏迷送醫,警察從事發日到後來完全沒有進行筆錄,
是
: 否可以主張以做筆錄的時間起算6個月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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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六個月內為之。
所以你的告訴要以知悉誰是犯罪(過失傷害)之人開始起算6個月,主要是以知悉犯人的
時點為主,而不是做完筆錄的時間為主。
如果不巧遲誤刑事告訴期間的話,就只能依民事來求償,民事的時效起算是從你知道損害
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都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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