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關於國家公園警察隊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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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01-08-25T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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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nger (轉變太快很難承受)》之銘言:

: 我被打時...他們也停下來看...
: 不過之後沒有作何動作..就離開.....
: 之後到醫院驗完傷...我到了警局裡....
: 我們把情形說給幫我做筆錄的員警聽...他們也看不慣...
: 不過他們說..那些人...是"國家公園的警察'
: ───────────────────────────────────────
: 我想問的是
: 那兩位國家公園警察在職權上是不是有疏失呢?!...
: 眼睜睜的看我朋友被毆打完後
: 沒有對於肇事者有任何處理動作就離開


這是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的問題
無論依法令 依契約 依共同生活關係 依危險共同體
或是對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
這兩位警察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
由於彼此之間並無共同行為決意 故應各自成立277條普通傷害罪之同時正犯
再依134條一般瀆職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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