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試算
離婚時「分財產」不是把兩人的東西加起來對半分,而是各自算出婚後財產扣掉婚後債務的剩餘,再由剩餘較多的一方,把差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不算進去。
你可以向對方請求
1,750,000 元
差額 3,500,000 元 ÷ 2
你的剩餘財產
2,500,000
元;負數以 0 計
對方的剩餘財產
6,000,000
元;負數以 0 計
依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一方死亡、改用約定財產制)時,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的剩餘,差額平均分配;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第 1030-3 條:消滅前 5 年內為減少他方分配而處分的婚後財產,追加計算。價值以消滅時為準,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第 1030-4 條)。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請求權自知有差額起 2 年、消滅起 5 年不行使而消滅。有約定分別財產制者不適用。
使用方式
- 分別輸入你和對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存款、房地、股票、車子等的價值)。
- 輸入其中屬於繼承、受贈或慰撫金的金額,這部分不列入分配。
- 有在離婚前 5 年內為了少分而處分掉的財產,填入追加計算;再輸入婚後債務。
- 查看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以及誰可以向誰請求多少。
計算方式與說明
- 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剩餘為負數時以 0 計。
- 同條第 2、3 項: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並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間等因素。
- 同條第 5 項:請求權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第 1030-3 條:為減少他方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處分的婚後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相當贈與除外)。第 1030-4 條: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追加計算的財產以處分時為準。
- 第 1017 條: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本工具未處理第 1030-2 條(以婚前與婚後財產互相清償債務)的調整。
常見問題
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法定財產制下,雙方各自計算「現存婚後財產 − 婚後債務」,剩餘較多的一方要把差額的一半分給另一方(民法第 1030-1 條)。例如一方剩 600 萬、一方剩 200 萬,差額 400 萬,剩 200 萬的一方可請求 200 萬。
婚後繼承的房子要分嗎?
不用。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受贈)與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這些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例如租金,依第 1017 條視為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要在多久內請求?
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內;即使不知道,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起超過 5 年也不能再請求(第 1030-1 條第 5 項)。
最後更新: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