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式名稱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法律位階,如何定義?從無公務人員身份的台灣地區人民至大陸服公職,台灣的陸委會會如何處份該員?該員若抗拒罰鍰,該如何打行政訴訟?站在該員的立場,有利的法源為何?若某位台灣地區人民在台灣一直找不到滿意的工作,在而中國大陸找到公職的工作,(如最近的平潭實驗區)而陸委會欲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份該員,台灣政府或陸委會是否違憲?(中華民�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律位階,如何定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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