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律位階,如何定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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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式名稱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法律位階,如何定義?從無公務人員身份的台灣地區人民至大陸服公職,台灣的陸委會會如何處份該員?該員若抗拒罰鍰,該如何打行政訴訟?站在該員的立場,有利的法源為何?若某位台灣地區人民在台灣一直找不到滿意的工作,在而中國大陸找到公職的工作,(如最近的平潭實驗區)而陸委會欲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份該員,台灣政府或陸委會是否違憲?(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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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dda avatarYedda2012-04-05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增修條文開頭就有說為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就表示這是中華民國統一中國前的暫時條例,再加上我國其實並沒有正式放棄大陸地區的主權,表示這應該算是國內法,至於服公職的問題,應該也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的國籍才行,雖然陸委會表示違法,不過條例並沒有這項罰則,而且說實在的其實政府並沒有真的罰過一個人......
Cara avatarCara2012-04-05
大陸公務人員考試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然不能報考。除了福建省是特例以外,對岸其餘地區省份尚未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