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租屋報稅問題 - 法律
By Ina
at 2012-09-08T00:00
at 2012-09-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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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在a縣市租屋給父母住
但我在b縣市工作沒與他們同住
這樣我可以報a縣市租屋稅嗎?
另請問租屋稅若超過上限,是以政府規定的額度算嗎?
還是就不能報???
謝謝
已更新項目:
可幫忙試算是否有節到稅呢
年收入45-50萬
扶養親屬*2
租屋稅以120000
但我在b縣市工作沒與他們同住
這樣我可以報a縣市租屋稅嗎?
另請問租屋稅若超過上限,是以政府規定的額度算嗎?
還是就不能報???
謝謝
已更新項目:
可幫忙試算是否有節到稅呢
年收入45-50萬
扶養親屬*2
租屋稅以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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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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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2-09-12T22:58
at 2012-09-12T22:58
二、租金支出是屬於列舉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已婚】152,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三、依您所述的情形,只要您有申報扶養父母親,租賃合約書上承租人為您或您父母親其中一人且符合上述條件,即可申報租金支出扣除
申報租金支出應符合條件:
【1】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2】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4】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附件:
(一)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By Thomas
at 2012-09-10T09:49
at 2012-09-10T09:49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
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
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
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
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
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
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
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
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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