ㄟ..我是被撞的,這樣也會該當肇事逃逸罪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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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0-03-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題目]
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甲擔心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
問:甲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
(98年警特三等)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D04509506/o/1510032208...
已更新項目:
甲是不是可以主張[信賴原則]而免責呢?
1.合乎規則的分工活動參與者,以及[社會分工活動]可以信賴他人也同樣會遵守規則,秩序,不需要時時防範他人的違規行為.
2.且此亦涉及[交通危險的合理分配],依84年台上5360號:[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2 個已更新項目:
刑法問題兒童 :
我贊同:284過失傷害部分,甲可提出保護原則,但185-4肇事逃逸難逃罪責
3 個已更新項目:
史奴比:
不是這樣的耶,因為甲自始自終都守交通規則,把車子停在該停的地方,被一個可能酒駕的人撞上了,這樣要苛責甲實在說不過去,因為換成任何有良知謹慎小心之人,都很難預見自己停好車還會被撞而造成撞人的人受傷,所以284傷害罪要歸責於甲,實在太苛刻了!
4 個已更新項目:
PED:
1.[肇事的定義]:
相關的法律定義,我能找到的是
<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機械肇事處理要點>
第二點.本要點所稱行車肇事,係指本局之車輛及行動機械(以下簡稱車輛機械)
因左列情形之一,致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害。
(一)撞及行人、牲畜、建築物或其他物品者。
(二)與其他車輛、機械碰撞者。
(三)發生翻覆、傾倒、陷落、爆炸或燃燒者。
(四)起步、剎車不當、車門開關不妥者。
(五)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者。
另,我亦有聽過所稱肇事,並不以有財損或傷亡為必要...但找不到法條為印證
2.[肇事逃逸所要保護的法益]
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
5 個已更新項目:
Ped:
1.停路旁被撞算刑法上肇事嗎?
Ans:我覺得算,至少有財損問題
2.對被害人有救護義務嗎?
Ans:停在路旁的車沒有人在裡面,無法談[救護義務],因為主體不能
3.停紅燈是否應該比照停路旁的狀況?
Ans:不應該比照,狀況,因為狀況不同,不能等同視之.
4.肇事逃逸罪注重的是妨礙追訴權還是救護義務?
Ans:兩者兼具

All Comments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0-03-24T08:34
發問sherry_hsu版友您好,此問題猶豫再三不知該不該加入回答,因實在無法以有限字數提供完整解答(實務上亦無正確答案),茲針對個人見解概略說明如下,僅供參考:
此題與下面網址有些許相似之處『酒測0.20是否涉公共危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本案例有一個前提是,警方仍會依刑法第185-4條相關規定偵辦並移送地檢署,是否成立『公共危險罪』仍由法院審理、判處。因類似案件最終所判處刑責不一(包括不起訴、緩刑、緩起訴、捐公益、2個月、4個月、6個月、8個月、入監服刑),所以是否成立並無標準答案。
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酒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相關聯;刑法第185-4條公共危險(肇逃)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相關聯。
首先讓您了解相關肇事逃逸之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處為刑法第185-4相關規定「(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有關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認定問題,內政部警政署89.02.02警交字第19949號函釋,駕駛人若有逃避規定義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及肇事責任(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之「意圖」者,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係「肇事逃逸」。例如某甲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傷騎機車之某乙,某甲因害怕而未停車,立即離開現場,由於某甲明顯有逃避上述義務及責任之「意圖」,故構成「肇事逃逸」要件。
另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有下車處理,但因見傷者傷勢嚴重,立即棄之不顧,駕車駛離,或棄車離去,由於當事人有明顯逃避前述義務及肇事責任之「意圖」,亦應構成「肇事逃避」。
倘若當事人肇事致人受傷雖有下車處理,但因和解不成,或受傷先行救醫等因素,致未待事故處理完妥,即自行離開現場,因當事人開始即無逃避肇事責任之「意圖」,自然不構成「肇事逃逸」案件。
一般前往處理車禍員警知悉本案經過狀況後,首先會以普遍認知『甲發生車禍事故(此事故造成當事者人員傷亡、不論被撞或撞人、本身於此事故有無肇事責任)』1、「甲方有無報警(撥打110電話,並說明己方姓名、發生事故地點)」、2、「甲方有無協助救護傷者(撥打119電話,並說明己方姓名、發生事故地點)」、3、「有無提供己方連絡方式給對造(真實姓名、電話、住處等)」此三項為依據,只要當事人具備前三項任一步驟,即無逃避前述義務及肇事責任之「意圖」,自然不構成「肇事逃逸」,此無【自首】要件。意即交通警員於處理本事故前,可經由「110警方」、「119消防局」、「對造當事人」知悉甲方真實年籍資料並可供聯繫,甲方便無逃避因此事故衍生之(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即不構成「肇事逃逸」。
考生很辛苦,因理論(書本)與實務(判例)常不相同,致瞭解太多實務反而在試題中不知所措,建議您暫時依書本為主,多涉獵書本之外實務狀況可能會有反效果。以上解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考試順利。
2010-03-23 15:27:15 補充:
可不是造福我而以
而((已))
哈哈,被扣一分了。
2010-03-24 11:04:40 補充:
人醜,不代表心地不好;長相凶狠,不代表會打人;渾身刺青飲酒肇事後,不代表就會鬧事。
本案例信賴保護原則可針對即將發生之事(對方準備鬧事、並已有動作)做妥善預防,但不可對可能發生之事(依刺青、飲酒)提早防範(絡跑)。
保護原則無限上綱使用下,只要發生車禍事故就先跑吧,因為對方車上(可能)是黑道、殺人犯、車上有木棍、藏有刀、槍、一下車一定被打!!
2010-03-24 11:47:44 補充:
哈哈,怎麼常常在妳這邊搞錯,又沒留意((284過失傷害部分))這幾個字。
這一條對方仍有權利提出告訴,但以車禍肇事責任而言,甲確實沒有任何肇責,所以將獲不起訴處分。
而本事故其實於實務中並不存在,因為該刺青酒駕男也會立即逃離現場,以規避警方(處理) ><。
2010-03-30 23:53:08 補充:
1.停路旁被撞算刑法上肇事嗎?
Ans:我覺得算,至少有財損問題
單純路邊停車遭撞,車輛損壞係屬民法侵權行為,若非(故意)行為,不適用
刑事毀損。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0-03-26T07:16
爭點在"肇事"的定義,己方全無過失,如本案例停等紅燈他方撞上來,是否為刑法上所稱肇事?
肇事逃逸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
2010-03-29 22:47:33 補充:
連起步不當,機械故障沒撞到東西或人都算肇事,公路局的肇事與刑法上的肇事規範範圍有相當差異吧
停路旁被撞算刑法上肇事嗎?對被害人有救護義務嗎?停紅燈是否應該比照停路旁的狀況?
刑法已經有遺棄罪,規範救護義務.肇事逃逸罪注重的是妨礙追訴權還是救護義務,還是兩者兼具呢? 大家思考一下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0-03-22T23:27
The car's picuure is so cute~^^
2010-03-23 22:46:28 補充:
更正:
picture = =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0-03-23T21:56
史努比大哥,謝謝你的寶貴的意見,請千萬千萬不要吝嗇您的回答..可不是造福我而以,跟我有同樣疑問OR觀念不清的人都可以藉此導正,..因為這個問題確實與警察實務處理有很大的關聯性,所以弄清楚對警方對民眾是很有用的...這樣也對!如果有人受傷,而自己為無責任而不送他去醫院..這樣這個社會就太冷漠了...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0-03-23T07:23
這條就是在考185-4肇事逃逸罪
注意看法條的條件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甲有沒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
甲有沒有撞傷乙,有(甲停車之行為使乙受傷可能成立刑法277傷害罪,依照14條第一項,甲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可能成立284條過失傷害罪。)
甲有沒有逃逸,有
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甲成立肇事逃逸罪
這題目別去想乙會不會有開車喝酒行為(題目根本沒告訴你她是不是喝酒),別被騙了,說不定是乙機車一堆酒瓶翻倒才有濃濃酒味。想一堆沒用的會害自己無法切入正題。
2010-03-24 05:41:06 補充:
185-4法條立法之意
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甲於肇事後,曾下車查看,主觀上已陷於行為被查知之風險下,若其下車查看之目的,不在於對被害人施以即時之救護,與此法意有違,應成立該罪名 ,但查看後如與被害人謹輕傷無救護之必要,並與現場與害人達成和解,即難成立刑法第185-4之肇事逃逸罪。此題甲下車後僅查看後即離去,故成立185-4肇事逃逸
惟284過失傷害部分甲可提出保護原則。阻卻違法事由。
(若甲成立284將兩罪併罰)
2010-03-24 05:56:14 補充:
上述補充
錯誤更正
僅輕傷
並與現場被害人達成和解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0-03-26T20:22
1.算!!
2.因不是警方在場.所謂的肇事.不是你的片面之辭!!
3.如對方雖酒醉.但如因此而受傷死亡....等.你未打110.119.來救護或處理.那你也算上一條遺棄罪!!
4.你目前能做的.就是拿車輛去交通隊車輛鑑定.並把當場是否有監視器....等證物!!
5.最好去當場找尋你與他車輛碎片.....等.
6.他的說法應該是你緊急煞車.他撞上!!你逃逸!!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3-25T02:08
不因該不算,因為他是酒醉駕駛就算罰他會比你花更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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