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給司法院大法官們的公開信 - 法律
By Blanche
at 2015-07-30T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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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大法官們:
你們好。我是中華民國公民,現年54歲。我因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獲准,
且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均被判敗訴,乃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向鈞院呈遞釋憲聲請
書,以「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生存權」,向鈞院聲
請解釋憲法。在該釋憲聲請書之中,我闡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保
障人民生存權之本旨,且過度侵犯父(母)子(女)之情。鈞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第
1423次會議決議(第29案/會台字第12282號),以「本件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因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以下稱本案)
。
我所以向鈞院送出此一公開信,並懇請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之全體公民為本案
公證之兩項主要原如下:第一、鈞院在司法院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或於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上點擊"不受理決議")公布了不
受理本案的理由,卻未公布我的釋憲聲請書。我無力長期保存該聲請書的影印本及其19件
附件。若該聲請書影印本或任何重要附件失竊或損毀,即使我因本案之不受理而受禍,
也不能請求全國公民為我主持公道了。
第二、鈞院的決議僅宣告不受理本案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並未提
及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倘若鈞院上述網頁公開了
我的釋憲聲請書,
則全國公民當能了解該聲請書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與「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
准」是並重的。至今我並不知道鈞院是否已對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
份做出了任何決議?若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並不涵蓋「因申請中低
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請鈞院原諒我送出此公開信的冒失,並懇請鈞院,在繼續審查本
案期間,妥為保存該釋憲聲請書的原稿及其附件,我實無力長期保存之。若鈞院上述決議
亦涵蓋「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則我在此向全國公民與各位大法官們公開表
示:對於鈞院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我不能干服。
又,關於本案
到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止,我送給司法院的文件只有我的釋憲聲請書與本公開
信(目前只貼於網上),且我與司法院並未就本案有任何電話聯絡。
除了以上兩項主要原因之外,我尚有一個發出此封公開信的次要原因:在鈞院上述決
議之中以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
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原文為: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略)。
(第二項/略)。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此規定似與「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
指摘」無直接關係?懇請鈞院留意。
伏乞大法官們鑒察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王紹萱 謹上
--
你們好。我是中華民國公民,現年54歲。我因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獲准,
且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均被判敗訴,乃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向鈞院呈遞釋憲聲請
書,以「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生存權」,向鈞院聲
請解釋憲法。在該釋憲聲請書之中,我闡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保
障人民生存權之本旨,且過度侵犯父(母)子(女)之情。鈞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第
1423次會議決議(第29案/會台字第12282號),以「本件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因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以下稱本案)
。
我所以向鈞院送出此一公開信,並懇請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之全體公民為本案
公證之兩項主要原如下:第一、鈞院在司法院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或於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上點擊"不受理決議")公布了不
受理本案的理由,卻未公布我的釋憲聲請書。我無力長期保存該聲請書的影印本及其19件
附件。若該聲請書影印本或任何重要附件失竊或損毀,即使我因本案之不受理而受禍,
也不能請求全國公民為我主持公道了。
第二、鈞院的決議僅宣告不受理本案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並未提
及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倘若鈞院上述網頁公開了
我的釋憲聲請書,
則全國公民當能了解該聲請書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與「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
准」是並重的。至今我並不知道鈞院是否已對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
份做出了任何決議?若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並不涵蓋「因申請中低
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請鈞院原諒我送出此公開信的冒失,並懇請鈞院,在繼續審查本
案期間,妥為保存該釋憲聲請書的原稿及其附件,我實無力長期保存之。若鈞院上述決議
亦涵蓋「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則我在此向全國公民與各位大法官們公開表
示:對於鈞院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我不能干服。
又,關於本案
到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止,我送給司法院的文件只有我的釋憲聲請書與本公開
信(目前只貼於網上),且我與司法院並未就本案有任何電話聯絡。
除了以上兩項主要原因之外,我尚有一個發出此封公開信的次要原因:在鈞院上述決
議之中以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
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原文為: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略)。
(第二項/略)。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此規定似與「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
指摘」無直接關係?懇請鈞院留意。
伏乞大法官們鑒察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王紹萱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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