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心軟,反被告侵占! - 法律
By Andy
at 2014-05-24T00:00
at 2014-05-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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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面的房客,看收租的是88歲的老人家,每每拖欠房租,水電費也面臨斷水斷電,咬著牙借錢付掉了五萬多的水電費,也未經房東同意,就自行張貼紅布條要頂讓!終於兒女出面,房客看拖不下去了,租約未到期,101年3月到103年2月底,自己要求停租,欠的房租只願算到102年11月底,並拜托讓他將店頂讓出去,其間又拖到12月17日,一直頂不出去,也不願算房租,沒辦法了!他自己找來二手商要賣掉店內的生財器具,來抵扣部份房租,當初這些也是和這二手商買的,估價金額為32000元,由房東全部買下來,扣掉押金,還欠十二萬多,他簽了本票,到期日為103年1月25日,他也找廠商將貨品及他的私人物品搬走,並交付鑰匙給房東。唉!惡夢開始了!沒多久接到了房客寄來存證信函,說因為他沒簽讓渡書,要告竊盜,侵占!並付上一張影印的銀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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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Tom
at 2014-05-27T19:05
at 2014-05-27T19:05
(針對法律流程部分)
至於會不會構成侵占可能還有爭議
且刑事是不管賠償的
最後大家還是要把證據放在民事庭上辯論
若出租方碰到相關情況
拖欠房租有期限水電費欠繳可提告
這不是用強制解約就可以搬離對方東西的
若對方違約還是要經過法律程序
才能移走對方東西
至於本票名字錯誤除非是自己寫錯
還是可以提出相關異議
至於二手商不願幫板大不代表刑事庭上二手商可以拒絕作證
所以板大還是可以跟檢察官表明
至於對方會不會有損失現在言之過早
所以暫時保留看法
(因為板大也可以反告對方這是沒有問題的)
2014-05-2606:02:08補充:
1.刑事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除非對方不怕被罰鍰甚至拘提
2.這個世界沒有怎麼了
只是人本來就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
By Victoria
at 2014-05-25T09:41
at 2014-05-25T09:41
TS777.CC
By Heather
at 2014-05-28T14:56
at 2014-05-28T14:56
TS777.CC
By Faithe
at 2014-05-26T23:14
at 2014-05-26T23:14
請洽客服官網:A36588.NET
By Kristin
at 2014-05-28T01:40
at 2014-05-28T01:40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4-05-24T04:23
at 2014-05-24T04:23
給匿名發問者:
這一連串的事,上述題目內容屬實的話,你們是很好舉證的。
將證據依時間序列,一一具狀呈報給地檢署檢察官。
你需要協助時,再通知我。
By Kumar
at 2014-05-27T22:45
at 2014-05-27T22:45
一、媽媽已經88歲了,年紀也大,況且是你的直系血親,不適合出庭作證。
二、目前你最大的問題在於手邊沒有一樣有利的證據。而契約到期日是103年2月底。但本票到期日是103年1月25日。換言之,從表面證據來看,你在契約未到期前就將房客的物品清空,這對你有些不利。
三、對方有張貼紅布要頂讓,這是有利的證據,另外水電費積欠多時,你可以請法院向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公司查閱,這證明房客本來就經營困難,但這僅能算是間接證據,法院未必採信。
四、建議你與對方和解,本票的債務一筆勾銷,你就算花錢學一堂現代法律。
By Caitlin
at 2014-05-28T13:54
at 2014-05-28T13:54
那真的是會非常無助,因為我也曾經遇到過相同的經歷
我本身跟銀行的往來曾經有過一點點不良的記錄
也沒想到那個記錄會影響到我後面申請貸款的主因
真的讓我非常的晴天霹靂,那陣子的心情簡直掉落谷底般的差
但天無絕人之路,轉個彎又是一條大道
上帝為你關閉一扇門,必會為你開啟另一扇窗
就這樣我在網路找尋解決方法的時候,讓我遇到了一個很好的管道
很多填表格就可以免費詢諮的方法,想說哪有這麼好康的事
但也因為沒有其他辦法了,只好背水一戰試試看吧!
我同時間跟不同的免費諮詢都填了表格留下資料
所以我也接收到了很多不同專家提供給我的方案規劃
讓我跟家人重新燃起了一線希望,最後也真的順利貸下來
有我過來人的經驗分享給各位,絕對不要放棄任何一線希望
如果我當初沒有抱著估且試試的想法,填了這個免費諮詢的表單
也不會有機會抓牢老天爹開給我的另一扇窗
下面是我花時間幫大家整理目前有提供貸款免費諮詢的公司
建議每一家都填表去免費諮詢看看
多比較不同專家給的意見,最後再選擇最適合的,那就會是最好的方案
填表留了連絡方式之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你的時候
�
By Noah
at 2014-05-26T11:10
at 2014-05-26T11:10
TS777.CC
By Frederica
at 2014-05-25T11:45
at 2014-05-25T11:45
By Joe
at 2014-05-25T08:31
at 2014-05-25T08:31
現在你的情況是,房客控告你侵占,而他掌握的證據就是他的營業器具。
相同地,他也沒有你侵占的事實,也沒有錄影等證據。
在這種條件下,土地店面所有權人是你,你擁有收回產權及使用權的權利,房客超過房屋使用期限後,東西仍在房東處,並沒有主動移出,與常理不合。顯然房客對動產(營業器具)處置有所失當,並兼提不出有力證據證明房東有占用營業物品之事實(錄影、房客寄給房東的存證信函,或有關來往信件),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房客是無法對房東提出侵占告訴的,即使提出,也非常容易敗訴。
相對地,房東擁有房客的親筆簽名,雖然房客故意將姓名寫錯,但可要求檢察官調閱房客歷來文字記錄或信件,比對筆跡或查驗本票指紋,即可證明該本票為房客所簽。依法這張本票是無法兌現的,但如房東可提出房客欠款證明(例如無法兌現後寄給房客的存證信函,或其他求償或債權追訴文件或證人),則房東可依法再向房客追討相關欠款。
但以事實的角度來看,目前房東沒有對房客欠款留下任何資料下,法官通常會這樣判:
物件證實為房客所有(房客有提出照片證據),房客無法提出為何合約到期後,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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