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程序當事人參與原則之表現之2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程序當事人參與原則之表現? (A)陳述意見之權利 (B)參與聽證之權利 (C)閱覽卷宗之權利 (D)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
請問這一題的法條在哪裡?答案為什麼是D?一直想不通
雖然有人回答過了可是我還是有疑問
大概是沒學過法律腦筋又頓
請高手再指點
其中關鍵為『當事人參與』,有人解釋說:因為偕同輔佐人到場需要『行政機關同意』,
可是其他三項不也是要行政機關同意嗎?
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誰有不一樣的解釋嗎??或是我哪裡卡住了

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11-07-27
Big Young 您好版主您之前參閱的應該是阿旭大師的回答吧!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程序當事人參與原則之表現? (D)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依據『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31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08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