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行政契約的敘述,何者錯誤? - 法律
By Necoo
at 2011-05-20T00:00
at 2011-05-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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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對於行政契約的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是雙方面的法律行為
B.行政契約發生爭議,應向普通法院起訴尋求救濟
C.雙務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D.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Ans為B...請問是否要改成"高等行政法院"
A.行政契約是雙方面的法律行為
B.行政契約發生爭議,應向普通法院起訴尋求救濟
C.雙務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D.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Ans為B...請問是否要改成"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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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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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1-05-23T17:53
at 2011-05-23T17:53
B.行政契約發生爭議,應向普通法院起訴尋求救濟
是的,要改為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尋求救濟。且看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的條文-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第145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146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147條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再看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此也可看出,行政契約屬公法上的法律關係,而公法上的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而非向普通法院提出。
By 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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