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鈺雄的新刑通一書舉下例為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犯
爹疑子非親生。爹攜子至湖邊。子自不慎落湖,爹見之不救致溺死。
乃以不救之不作為殺人。
在最高院某殺人案判決提到下列事實,並稱其為不純正作為殺人犯:
甲與乙鬥毆。甲被乙推落湖。甲自湖中爬起後復與乙互毆。乙於鬥毆
中不慎失足落湖。甲萌生殺意,拾湖畔石塊對乙投擲。乙受此攻擊而
於湖中徘徊躲避。不久,乙體力不支,乃向甲大呼:我沒力氣了! 甲
雖會游泳卻轉身離去不援救乙。乙溺死。
究竟此種見死不救之事實,屬於不作為殺意或作為殺?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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