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轄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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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四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ㄧ、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想請教各位大大,為什麼這三條罪法條要規定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呢?有什麼原理
原則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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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7-01-04
國之大事 XD
Puput avatarPuput2017-01-07
不可不慎也。
Doris avatarDoris2017-01-09
國之大事 所以應剝奪被告的審級利益?
Robert avatarRobert2017-01-12
審級權益也要看被審的標的價值
就算多給你一個審級,這案子有任一方不上訴的情況嗎?
Selena avatarSelena2017-01-16
一審打贏,贏家還不是照樣拖輸家到二審去打......
Mason avatarMason2017-01-17
訂這條時還有秋海棠,地方法院可是天高皇帝遠的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7-01-21
審級利益又不是絕對原則,也沒什麼剝奪一說。
Hedda avatarHedda2017-01-21
秋海棠當時的地方官素質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01-22
超重罪,趕快判一判趕快處罰,所以只給一次事實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