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工業區圓環發生車禍急需要解答!! - 法律
By Wallis
at 2015-01-27T00:00
at 2015-01-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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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一下 以下文章會有些長 希望回答者可以仔細以及有耐心的看完回答
本人簡稱為A 對方簡稱為B (雙方都為普通重型機車)
因本人2014年10月28日 早上7點55~59分 在五股工業區發生車禍 (A後面有附載人)
由於是在第一個圓環 當下也並沒有紅綠燈的當下
A當時騎車在外線道 而B是在內線道 (當時位置)
B由內側車道往外側車道(A的位置) 因疑似要超車 所以B從A的車尾輕微撞到
A要平衡車身 後來因為B從後方勾住A的後照鏡 A倒車被B拖行1台至1.5台機車的距離
B沒有倒車
A從10月28日住院至11月1日 (含開刀天數)
雙方傷勢為 :
本人 : 左鎖骨閉鎖性骨折、無法工作半年 附載人 : 右手腕跟左膝蓋挫傷
對方 : 右手腫起來 (本人只知道手腫起來 但對方未說明傷勢情況)
12月26日有申請一次調解 但未調解成功
本人以及家屬和B本人與家屬至 [ 三重調解委員會 ]
本人家屬一開始要求14萬和解金 其中包含車損 工作損失 住院醫療 (開刀費) 還有精神損失賠償
但對方無法付出這麼多 本人家屬自己一直砍價 最後砍到五萬元讓對方分期
每期付3000元 對方也不肯 最後對方只願意用三萬元和解但也要每個月分期
分期金額為 每月付5000元 但因本人家屬認為和解金太少直接走法律程序
也有給對方時間想一想這樣的方法他可不可以
在過幾天 一直未收到對方的電話 所以本人與家屬直接到蘆洲交通大隊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 刑事附帶民事) 警方也有打電話告知對方 本人家屬要對他提告他是否也要對本人提出告訴 .. 他也是說要對本人做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所以本人是原告以及被告 那我想請問 我這樣勝算大嗎?
有初判表 那初判表上面是寫 : 對雙方各執一詞,附近監視器畫面也顯現不清楚是誰的肇事責任 。 (附近監視器是為店家的 , 只有那一支監視器) 雙方都沒有送鑑定。
已更新項目:
赤腳的人 你好 : 先感謝你的回答 店家那支監視器 是有拍到對方靠近我的車然後我的車倒了..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有利證據? 本人家屬有拍攝照片 ..
吉祥如意平安 你好 : 先感謝你的回答 因為對方並無保其他保險 第三責任險也沒有保.. 所以本人對於對方的第三責任險都請不到 只能請強制險以及看護費.. 修車和住院醫療 (開刀費) 都是由本人家屬先行負擔.. 但因本人在今年的10月28日 還要回去醫院看本人左邊鎖骨是否長齊 如果長齊了還要再開刀把鋼板拿出來 如果有要拿鋼板還要在自付一萬多 (健保已經幫本人出兩萬多的住院費及特殊器材費[ 鋼板 ]) 那這個在法庭上這個也能算在和解金內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赤腳的人 你好 : 先感謝你的回答 店家那支監視器 是有拍到對方靠近我的車然後我的車倒了..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有利證據? 本人家屬有拍攝照片 ..
吉祥如意平安 你好 : 先感謝你的回答 因為對方並無保其他保險 第三責任險也沒有保.. 所以本人對於對方的第三責任險都請不到 只能請強制險以及看護費.. 修車和住院醫療 (開刀費) 都是由本人家屬先行負擔.. 但因本人在今年的10月28日 還要回去醫院看本人左邊鎖骨是否長齊 如果長齊了還要再開刀把鋼板拿出來 如果有要拿鋼板還要在自付一萬多 (健保已經幫本人出兩萬多的住院費及特殊器材費[ 鋼板 ]) 那這個在法庭上這個也能算在和解金內嗎?
3 個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 , 更正一下 ..
其實路線剛開始有記錯 .. 應該說
對方行駛路線是為 外側車道的最內側 而我是外側車道的最外側 ..
那這樣 肇事比例大概為 ..?
因為第一次發生那麼嚴重的車禍 所以不太清楚 ..
本人簡稱為A 對方簡稱為B (雙方都為普通重型機車)
因本人2014年10月28日 早上7點55~59分 在五股工業區發生車禍 (A後面有附載人)
由於是在第一個圓環 當下也並沒有紅綠燈的當下
A當時騎車在外線道 而B是在內線道 (當時位置)
B由內側車道往外側車道(A的位置) 因疑似要超車 所以B從A的車尾輕微撞到
A要平衡車身 後來因為B從後方勾住A的後照鏡 A倒車被B拖行1台至1.5台機車的距離
B沒有倒車
A從10月28日住院至11月1日 (含開刀天數)
雙方傷勢為 :
本人 : 左鎖骨閉鎖性骨折、無法工作半年 附載人 : 右手腕跟左膝蓋挫傷
對方 : 右手腫起來 (本人只知道手腫起來 但對方未說明傷勢情況)
12月26日有申請一次調解 但未調解成功
本人以及家屬和B本人與家屬至 [ 三重調解委員會 ]
本人家屬一開始要求14萬和解金 其中包含車損 工作損失 住院醫療 (開刀費) 還有精神損失賠償
但對方無法付出這麼多 本人家屬自己一直砍價 最後砍到五萬元讓對方分期
每期付3000元 對方也不肯 最後對方只願意用三萬元和解但也要每個月分期
分期金額為 每月付5000元 但因本人家屬認為和解金太少直接走法律程序
也有給對方時間想一想這樣的方法他可不可以
在過幾天 一直未收到對方的電話 所以本人與家屬直接到蘆洲交通大隊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 刑事附帶民事) 警方也有打電話告知對方 本人家屬要對他提告他是否也要對本人提出告訴 .. 他也是說要對本人做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所以本人是原告以及被告 那我想請問 我這樣勝算大嗎?
有初判表 那初判表上面是寫 : 對雙方各執一詞,附近監視器畫面也顯現不清楚是誰的肇事責任 。 (附近監視器是為店家的 , 只有那一支監視器) 雙方都沒有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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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腳的人 你好 : 先感謝你的回答 店家那支監視器 是有拍到對方靠近我的車然後我的車倒了..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有利證據? 本人家屬有拍攝照片 ..
吉祥如意平安 你好 : 先感謝你的回答 因為對方並無保其他保險 第三責任險也沒有保.. 所以本人對於對方的第三責任險都請不到 只能請強制險以及看護費.. 修車和住院醫療 (開刀費) 都是由本人家屬先行負擔.. 但因本人在今年的10月28日 還要回去醫院看本人左邊鎖骨是否長齊 如果長齊了還要再開刀把鋼板拿出來 如果有要拿鋼板還要在自付一萬多 (健保已經幫本人出兩萬多的住院費及特殊器材費[ 鋼板 ]) 那這個在法庭上這個也能算在和解金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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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腳的人 你好 : 先感謝你的回答 店家那支監視器 是有拍到對方靠近我的車然後我的車倒了..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有利證據? 本人家屬有拍攝照片 ..
吉祥如意平安 你好 : 先感謝你的回答 因為對方並無保其他保險 第三責任險也沒有保.. 所以本人對於對方的第三責任險都請不到 只能請強制險以及看護費.. 修車和住院醫療 (開刀費) 都是由本人家屬先行負擔.. 但因本人在今年的10月28日 還要回去醫院看本人左邊鎖骨是否長齊 如果長齊了還要再開刀把鋼板拿出來 如果有要拿鋼板還要在自付一萬多 (健保已經幫本人出兩萬多的住院費及特殊器材費[ 鋼板 ]) 那這個在法庭上這個也能算在和解金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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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 更正一下 ..
其實路線剛開始有記錯 .. 應該說
對方行駛路線是為 外側車道的最內側 而我是外側車道的最外側 ..
那這樣 肇事比例大概為 ..?
因為第一次發生那麼嚴重的車禍 所以不太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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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Quanna
at 2015-01-29T04:54
at 2015-01-29T04:54
事故點在圓環"[環內車]擁有優先路權。
是否因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有待後續鑑定。
本人家屬一開始要求14萬和解金 其中包含車損 工作損失 住院醫療 (開刀費) 還有精神損失賠償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民事庭是依憑據和裁量肇事比率判決。因本人家屬認為和解金太少直接走法律程序
不管金額高ˋ低,尤其本案才幾萬元而已,建議最好不要以[分期模式]和解,以防在和解ˋ撤告之後,給付方賴皮未履行承諾,屆時可就無法重提刑事告訴,若要追討,勢必又要進入民事訴訟,根本不敷訴訟成本。
本人與家屬直接到蘆洲交通大隊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 刑事附帶民事)
胡扯!
警方只會受理過失傷害刑事告訴而已,絕對無權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被害人 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他也是說要對本人做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只要最終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本人是原告以及被告 那我想請問 我這樣勝算大嗎?
本案依你文中所述之現場"
以及現在雙方都已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的狀況下"
互控過失傷害 案件
倘若雙方都堅持己見,拒絕或無法達成和解,其最終結果就是,雙方都會被檢方提起公訴ˋ進而被院方判刑。
可預期最終結果,肯定是[二敗俱傷]。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雙方都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 ,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有初判表 那初判表上面是寫 : 對雙方各執一詞,附近監視器畫面也顯現不清楚是誰的肇事責任 。 (附近監視器是為店家的 , 只有那一支監視器) 雙方都沒有送鑑定。
既然初步分析表[跡證不足,不予分析],後續唯有由當事人自行付費3000元[不管誰提出申請,由該申請人付費]申請鑑定。
開鑑定當天會請雙方做[行駛方向]的陳述,從哪來ˋ往哪去,同時閱覽警方的現場警訊資料[含監視畫面],屆時大概就能確認[路權歸屬]。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還是必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所以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會發生 [跡證不足,不予分析]這種情況,應該是在警員到達現現場之前,你們雙方已經擅自移動車輛,現場已經遭破壞所造成的後果。
擅自移動現場,乃交通事故之大忌,必定會產生[各說各話]的爭議。
發生事故後切記[保持現場完整]靜候警方拍照ˋ丈量。
本人對於對方的第三責任險都請不到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大家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健保已經幫本人出兩萬多的住院費及特殊器材費[ 鋼板 ])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對方若有就醫"
同樣可以申請你的強制險理賠
只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 這種理賠方式。
那這個在法庭上這個也能算在和解金內嗎?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地檢署檢察官,只有裁定提起公訴與否 的權限而已,並不具備 有判決權存在。
若未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你們就必須在民事庭,另行提起侵權損害民事告訴[需先繳納裁判費]。
2015-02-01 08:27:14 補充:
[不好意思 , 更正一下 ..
其實路線剛開始有記錯 .. 應該說
對方行駛路線是為 外側車道的最內側 而我是外側車道的最外側 ..]
回答:
路權仍然屬內側道[對方]取得優先權
所以 你仍然屬[肇事主因]
2015-02-01 08:28:00 補充:
至於佰分比的問題"
這都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2015-02-01 08:28:37 補充: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By Rae
at 2015-01-30T16:21
at 2015-01-30T16:21
http://www.kijiji.com.tw/c-PostersOtherAds?UserId=...
By Robert
at 2015-01-27T04:06
at 2015-01-27T04:06
這不知要怎勾...
既然已經進入訴訟階段
那就讓法院判而已
至於勝算?
不知道您所謂的勝?是怎樣
當雙方肇責無法釐清時
會以雙方各半的肇事因素判斷
雙方都有受傷下
條件都一樣
只是受傷比較小者須承擔多ㄧ點的醫療費用而已
釐清雙方的肇事因素比較重要
By Noah
at 2015-01-28T05:42
at 2015-01-28T05:42
1.可據以分析當時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2.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
3.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4.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5.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2.你可申請對方強制險及第3人責任險理賠.但第3人責任險是依據肇責歸屬賠償.你們可請當地民議代表如議員.村里長.鄉民代表幫忙協調溝通談和解.或到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和解不成.要在發生車禍六個月內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罪.儘快把肇事者請出來面對其應負的賠償責任.否則超過六個月內的告訴期間就無法提告.
3.本人 : 左鎖骨閉鎖性骨折、無法工作半年 附載人 : 右手腕跟左膝蓋挫傷.本人家屬一開始要求14萬和解金 其中包含車損 工作損失 住院醫療 (開刀費) 還有精神損失賠償.
回答.原則上合理範圍內.
4.在過幾天 一直未收到對方的電話 所以本人與家屬直接到蘆洲交通大隊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 刑事附帶民事) 警方也有打電話告知對方 本人家屬要對他提告他是否也要對本人提出告訴 .. 他也是說要對本人做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所以本人是原告以及被告 那我想請問 我這樣勝算大嗎?
回答.現車禍分析研判表上是寫雙方各執一詞,顯然是無法判定.雙方都提告過失傷害罪.會二敗俱傷.但原則上可能還是你勝算較大.若對車禍分析研判表有意見.可向檢方陳述意見.檢方可囑託行車鑑定委員會鑑定.強制險部份.強制險醫療險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二年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依實際狀況開斷診斷書
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2.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3.交通費:指轉診費或往返門診之交通費用.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4.看護費用:以傷勢狀況而定. 須由 醫師開斷診斷書.每日以1200元為限.但不得超過30日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第3人責任險. 1.工作損失.須由醫師開立診斷書以及自身的薪資證明. 薪資證明: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若無法提出薪資證明.則可依勞工最低薪資19273元作為參考
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財產損失.只要是因此場車禍所造成的損之皆可列為財產損失.
如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
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工作性質.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指數.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字.
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By Valerie
at 2015-01-29T18:13
at 2015-01-29T18:13
只有一支監視器的情況下肇責是不好釐清的,而且那一支監視器也沒有拍清楚事發過程,因此無法送鑑定。
基本上現在就是像初判表上說的,雙方都各執一詞,加上肇責無法釐清,所以基本上勝算是不大的。
這種東西也不是誰傷得種誰勝算就高,除非你有辦法取得影片可以釐清肇事責任,不然最慘可能會變成雙方都是兼責,那就各付各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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