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件裁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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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家父日前因為遭警察攔下但拒絕酒測(沒有酒駕但是精神狀況不佳)機車被警方扣留保管但警察沒有開單就自行離去(涉及種種原因此處不贅述)且態度惡劣上網一查才發現已遭行政處分想要提起行政訴訟(跳過申訴因為我認為沒用而法律允許)但是我擔心的是萬一等到結果出來是敗訴那不是還要加倍繳納因為逾期未繳的罰鍰(9萬加倍我們家真的賠不起)請各位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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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3-09-21
警員態度惡劣板大投訴是一回事但警方作法有法源依據依照現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四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敢問板大認為自己還有勝算嗎?板大父親不對之舉如何打贏該行政訴訟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9-24
我反到覺得原po用詞偏頗....鬼知道當時你們是怎麼應對的!說不定是你們跟警察大吼大叫咧!還有你不用操心加倍部份,在訴訟(願)期間,如果你有提出申訴,執行機關應當會暫緩執行!
Kyle avatarKyle2013-09-22
精神狀況不佳駕車也是公共危險罪如果沒酒駕為甚麼不敢酒測?不過就是吹一口氣而已~當你拒測警方當場就已經告知拒測的下場如果還拒測就開立9萬元的拒測罰單了現在才來說賠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