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月中的時候發生了一場車禍我是行人而對方是機車在路口撞到我而我在口供中對警察說到我有偏離了斑馬線因此在初步鑑定報告中我違規了"行人未走斑馬線"這一條交通規則而對方則是涉嫌未注意交通狀況原本想說因為這次的事故雙方都有受傷也都有過失想要就此以和解收場沒想到七月時對方咬著我"未走斑馬線"這個事情想跟我收取賠償於是在雙方和解不成功下決定訴諸法律聽說行人用行是責任來告會比較有利是否真是這樣?刑事與民事
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請幫忙謝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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