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歸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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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1-10-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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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以下為交通事故研判表之分析,該事故責任歸屬應為幾比幾?
請各位幫幫忙摟,謝謝~
圖片參考:http://pixa.s3.amazonaws.com/images/d7b/19469026.j...
A車由XX街XX巷XX弄東往西方向行駛直行 與 B車由OO一巷OO弄北往南方向直行,雙方車輛至肇事地點。A車右後方車身與B車前車頭碰撞肇事(比例尺為2公尺)
[A車初步研判肇事原因]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
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9款及第61條3項
[B車初步研判肇事原因]
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及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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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1-10-06T10:40
A車由XX街XX巷XX弄東往西方向行駛直行 與 B車由OO一巷OO弄北往南方向直行,雙方車輛至肇事地點。A車右後方車身與B車前車頭碰撞肇事(比例尺為2公尺)
[A車初步研判肇事原因]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
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9款及第61條3項
肇事主因 !
[B車初步研判肇事原因]
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及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肇事次因!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是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過失傷害的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任一方之受傷被害人就可以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民事部分'
依據ˋ肇責比率ˋ過失相抵原則,計算。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連已上法院],都拒絕私下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由法院依法裁定判決,才會有公平ˋ心服口服的感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1-10-05T14:36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l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1-10-04T04:34
此為無區分幹道支線之十字路口
依路權判斷,A車為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B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
私下和解時肇事責任主次因通常採七三比,肇事主因負七成責任、次因三成,供你參考。
後續若有車禍處理或保險理賠等相關問題都可來電免費諮詢。
[台中市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關心您!!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1-10-05T23:33
左方車肇事主因
右方車肇事次因
雙方都有受傷
條件一樣
只是比例多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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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1-10-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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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們最近臉書一直改我想請問具有可回覆你的貼文的權限去哪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