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對人or對物之一般處分? - 法律
By Suhail Hany
at 2011-09-21T00:00
at 2011-09-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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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8年裁字第622號案由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事件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要旨:(一)禁制標線之劃設,雖非針對特定人,然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即「行 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可謂「依一般性特徵」(特定路 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並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 為之規範,從而可將之認定為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二)交通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各地點設置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由是乃形成「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層 次分明之交通法規體系,足證禁制標線之性質非屬法規命令,而是 行政處分。 [問題]交通標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規定,不是認定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嗎 ?
圖片參考:http://f23.yahoofs.com/myper/gTnUFUaGER5ypAuM08wQf...
圖片參考:http://f23.yahoofs.com/myper/gTnUFUaGER5ypAuM08w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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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1-09-22T00:22
at 2011-09-22T00:22
對人跟對物都沒有錯(物的狀態本來就會影響使用人 二者不ㄧ定可切割)
只是「對物」比較適切一點
(因為有實定法: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的存在)
這裡是ㄧ個權利救濟的事件
此時如果認定是「對物之一般處分」
那使用人除非是特別使用關係 否則將無訴訟權能(對標線而言)
若權宜的認定 是「對人之一般處分」
那便是大開權利救濟之門了
只要是該路段的用路人 皆能提起救濟訴訟
(對人民有利 但法院就很悽慘 因為爭訟事件會大增)
差別在這裡~
By Hedwig
at 2011-09-21T18:24
at 2011-09-21T18:24
對人跟對物都沒有錯(物的狀態本來就會影響使用人 二者不ㄧ定可切割)
只是「對物」比較適切一點
(因為有實定法: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的存在)
這裡是ㄧ個權利救濟的事件
此時如果認定是「對物之一般處分」
那使用人除非是特別使用關係 否則將無訴訟權能(對標線而言)
若權宜的認定 是「對人之一般處分」
那便是大開權利救濟之門了
只要是該路段的用路人 皆能提起救濟訴訟
(對人民有利 但法院就很悽慘 因為爭訟事件會大增)
差別在這裡~
By Lily
at 2011-09-24T15:57
at 2011-09-24T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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