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行政上訴 - 法律
By Necoo
at 2013-01-21T00:00
at 2013-01-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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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違規(機車闖越平交道)不服到上訴階段
之後接到裁決所的電話說
因之前監理所裁定的罰款(他告訴我101.10.15有修訂罰款)不適用你被開單的日期(101.10.23)
所以原本監理所開的罰款金額10000其實是45000
如果要繼續上訴的話 我得撤掉原本監理所的裁決書 用新的法條
而且我看你的上訴書後 你勝訴的機率不大
如果你現在不上訴 就可以趕快繳交10000元的罰鍰
請問我這樣還要上訴嗎?
謝謝
Update:
紅單開的是第54條1項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包含機車嗎?
但名詞釋義 只說到"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並沒有說到汽車等於機車
Update 2:
而且監理所自己發文有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五十四條
第一款六OOO~一二OOO(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那是發生甚麼違規會有45000這樣的金額.....
之後接到裁決所的電話說
因之前監理所裁定的罰款(他告訴我101.10.15有修訂罰款)不適用你被開單的日期(101.10.23)
所以原本監理所開的罰款金額10000其實是45000
如果要繼續上訴的話 我得撤掉原本監理所的裁決書 用新的法條
而且我看你的上訴書後 你勝訴的機率不大
如果你現在不上訴 就可以趕快繳交10000元的罰鍰
請問我這樣還要上訴嗎?
謝謝
Update:
紅單開的是第54條1項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包含機車嗎?
但名詞釋義 只說到"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並沒有說到汽車等於機車
Update 2:
而且監理所自己發文有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五十四條
第一款六OOO~一二OOO(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那是發生甚麼違規會有45000這樣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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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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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3-01-24T18:04
at 2013-01-24T18:04
因交通違規(機車闖越平交道)不服到上訴階段
之後接到裁決所的電話說
因之前監理所裁定的罰款(他告訴我101.10.15有修訂罰款)不適用你被開單的日期(101.10.23)
所以原本監理所開的罰款金額10000其實是45000
如果要繼續上訴的話 我得撤掉原本監理所的裁決書 用新的法條
而且我看你的上訴書後 你勝訴的機率不大
如果你現在不上訴 就可以趕快繳交10000元的罰鍰
請問我這樣還要上訴嗎?
謝謝
紅單開的是第54條1項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包含機車嗎?
但名詞釋義 只說到"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並沒有說到汽車等於機車
而且監理所自己發文有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五十四條
第一款六OOO~一二OOO(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那是發生甚麼違規會有45000這樣的金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於101年5月8日有為修正
將原處6000~12000元之罰鍰,調整為15000~60000元
此可參酌以下條文: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1010508修正)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理由 將原法第一項條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將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依照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此修正之結果
應當對於行為人較為不利
故應適用裁處時之法律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By Ophelia
at 2013-01-23T10:49
at 2013-01-23T10:49
By Megan
at 2013-01-21T06:16
at 2013-01-21T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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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平安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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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3-01-25T21:20
at 2013-01-25T21:20
「汽車包含機車」!(原動=靠車輛本身的動力系統&汽油、柴油、電力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101年12月22日修正)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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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1 17:06:06 補充:
慢車定義=腳踏車、行人、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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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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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都沒任何的後續報導, 想請問各位知道他真的有被關進去了嗎?
還是仍在拖延等再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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