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條文敘述理解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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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任期:
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
之保障。

-> 請問,意思是選上一次就可當八年,所以再選上就再當八年?

-> 而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的意思,是可能當不到八年就被撤換?
它是在原本的職位再額外授命不是嗎,為什麼原本的資格會因為額外授命而縮減?

-> 另外,請問總統這職務,有次數限制嗎,還是最多就是只能當八年,假設當完
一個八年,休息4年後,還可以再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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