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是騎機車,載我老婆,被後方酒駕的機車撞上,三方都有受傷,我收到了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上面寫著:A:對方:酒後駕車且涉嫌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安114-2、安94-1)B:我方:涉嫌轉向疏忽。(我明明直行,且行駛第三車道(最右邊),因為前方二十公尺有巴,有車停在那,所以我回油門減速,就被撞上了)違規事實:A:對方:酒後駕車(酒精濃度測試值為0.56MG/L)(處35-1-1)就還有寫這樣子,只說有問題可申請鑑定。問:1、它這樣寫的話,我們兩個
依初判表~車禍肇責會怎麼算 - 酒駕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