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告訴的程序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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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po
ꀊ為了方便陳述,以下以第一人稱描述過程。

本身是業餘攝影,有幾組專業攝影器材,
今年六月時朋友(B)的客戶(C)向我借了一組Canon Cinema EOS C300(在新北市交付),

因為和B的交情很深,加上當時正在測試另外一組器材,就答應借給C,
押金只收兩萬元,僅口頭租賃,也沒有特地立書面契約之類,
到了上個月初我請他歸還時,他一直避不見面,連B也連絡不上他,

十一月底時,我決定到派出所報案提告,
當時我提出的是侵占告訴。
到這個月初,我的助理告訴我,他當時還借了市值約五萬元的腳架等的器材(在台北市交
付的)。
ꀊ現在問題來了,
就我的認知,
因為管轄地不同,如果我再去派出所報案提告,會變成提出兩個告訴嗎?
還是說到時候檢察官在審核案件的時候,我再提出補充就可以了?
因為我不想花太多時間在跑法院,也不奢求賠償,主要目的還是希望能要回來。
ꀊ請法律版的大家提供點意見,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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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5-12-03
先直接去電給受理報案的員警,問他現在是在哪位偵查佐手上,
請他給予您聯絡電話。再打去給承辦偵查佐,告訴他、然後問他
是補做筆錄?還是另提案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