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的試用期與加班這樣合理嗎? - 法律
By Genevieve
at 2012-12-14T00:00
at 2012-12-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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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最近應徵某知名數字便利商店大夜班
在於雇主談論時 發現....
資方要求我大夜班工作時段為23:00~8:00,但是該大夜班在徵人啟事上寫明為23:00~07:00 後來一問之下 因為早上7:00~8:00為尖峰時段 故需要留下幫忙 所以下班時間為8:00 而薪水方面23K月休5天 他有特別強調 原本月休是只有4天 因為我要上23:00~08:00比原先正常大夜班多出一小時 所以多給我一天假....當下也沒有想太多就答應 但後來算一下 一個月如果以30天算 月休5天這樣 那我一個月做25天 但是每天要多加班一小時 換算下來每個月等於多加班25小時 以這25小時用以現行法規去計算每加班一小時*1.33 雇主用每月給我多休一天去交換是否合理?
我是否可以在與雇主商量薪資上的問題?能夠尋求法律來保障我嗎?
(以上情形是在沒有簽訂任何有關薪資協議等合同之下)
在上班的第一天有簽了一份試用期同意書 我在網上也爬了很多文 有關試用期規範還是不太明白 想請教 如果發生以下問題 是否能有保障我權利地方
A:在試用期三個月內,雇主提出因我不適用,所以要解雇我...這樣我該如何做?
(以上問題是在沒有無故曠職 遲到 言行舉止或其他危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之下)
B:如果只是單純因為我的工作表現不如預期 例如動作慢..等 要解雇我,我又該如何做??(不論是否於試用期內發生之下)
C:如何知道雇主是否在我到職日就幫我加保勞健保了?
D:如果在試用期內要離職是否得需要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規定期間有限定要提前多久?一個月前提出可以嗎?
F:在試用期內被解雇可以要求支付資遣費嗎?如果有的話是在解雇當日就要給還是?
E:假設試用期三個月 我在上班的第一個禮拜內就被告知不適用 這樣又該怎辦?薪水是只計算我做幾天就給幾天這樣還是連薪水都沒得領??
另外 與雇主口頭約定 薪資月薪制計算 所以 我每月休規定內的假(5天) 但是偶而出勤數不足每日八小時(有時上4小時) 這樣薪資該如何算???
我最近應徵某知名數字便利商店大夜班
在於雇主談論時 發現....
資方要求我大夜班工作時段為23:00~8:00,但是該大夜班在徵人啟事上寫明為23:00~07:00 後來一問之下 因為早上7:00~8:00為尖峰時段 故需要留下幫忙 所以下班時間為8:00 而薪水方面23K月休5天 他有特別強調 原本月休是只有4天 因為我要上23:00~08:00比原先正常大夜班多出一小時 所以多給我一天假....當下也沒有想太多就答應 但後來算一下 一個月如果以30天算 月休5天這樣 那我一個月做25天 但是每天要多加班一小時 換算下來每個月等於多加班25小時 以這25小時用以現行法規去計算每加班一小時*1.33 雇主用每月給我多休一天去交換是否合理?
我是否可以在與雇主商量薪資上的問題?能夠尋求法律來保障我嗎?
(以上情形是在沒有簽訂任何有關薪資協議等合同之下)
在上班的第一天有簽了一份試用期同意書 我在網上也爬了很多文 有關試用期規範還是不太明白 想請教 如果發生以下問題 是否能有保障我權利地方
A:在試用期三個月內,雇主提出因我不適用,所以要解雇我...這樣我該如何做?
(以上問題是在沒有無故曠職 遲到 言行舉止或其他危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之下)
B:如果只是單純因為我的工作表現不如預期 例如動作慢..等 要解雇我,我又該如何做??(不論是否於試用期內發生之下)
C:如何知道雇主是否在我到職日就幫我加保勞健保了?
D:如果在試用期內要離職是否得需要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規定期間有限定要提前多久?一個月前提出可以嗎?
F:在試用期內被解雇可以要求支付資遣費嗎?如果有的話是在解雇當日就要給還是?
E:假設試用期三個月 我在上班的第一個禮拜內就被告知不適用 這樣又該怎辦?薪水是只計算我做幾天就給幾天這樣還是連薪水都沒得領??
另外 與雇主口頭約定 薪資月薪制計算 所以 我每月休規定內的假(5天) 但是偶而出勤數不足每日八小時(有時上4小時) 這樣薪資該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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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2-12-18T16:35
at 2012-12-18T16:35
(以上問題是在沒有無故曠職 遲到 言行舉止或其他危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之下)
答: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不適任為由解雇員工,依法應給資遣費,基本上勞資雙方,勞方永遠都是比較弱勢的,他真的想解雇你就很難挽回,除非你想走法律途徑告資方惡意非法解雇(這已經嚴重撕破臉)。
B:如果只是單純因為我的工作表現不如預期 例如動作慢..等 要解雇我,我又該如何做??(不論是否於試用期內發生之下)
答:他真的因此解雇你,你只能維護自己應得的薪資權益,資遣費、加班費與預告工資(需工作三個月以上才有十天告知的規定)。
C:如何知道雇主是否在我到職日就幫我加保勞健保了。
答:跟勞保局要。
D:如果在試用期內要離職是否得需要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規定期間有限定要提前多久?一個月前提出可以嗎?
答:勞基法裡面有沒試用期的規定,只要依照下面規定: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F:在試用期內被解雇可以要求支付資遣費嗎?如果有的話是在解雇當日就要給還是?
答:無論做多久都可以要求資遣費,只要你不是因為勞基法第18條,原因離職都可以要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假設試用期三個月 我在上班的第一個禮拜內就被告知不適用 這樣又該怎辦?薪水是只計算我做幾天就給幾天這樣還是連薪水都沒得領??
答:做幾天就領幾天,外加資遣費。
F:另外 與雇主口頭約定 薪資月薪制計算 所以 我每月休規定內的假(5天) 但是偶而出勤數不足每日八小時(有時上4小時) 這樣薪資該如何算???
答:一周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兩周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一日延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常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只要符合上述,薪資不含加班費外不得低於18780,如果你們當初談的是23K
平均一天的的薪資就是23000/30=766.6
每天加班每多2個小時就是基本工資766*1.33*2
每天加班再多2個小時就是基本工資766*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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