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修正後~這些前科是否任用保全資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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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進入國X保全公司.有告知之前有兩個前科~95年擔任特種行業被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以付清!又再97年因為郵局帳戶問題詐欺罪4個月沒錢繳去服刑!但是在進入保全公司後兩週收到不符合任用資格@@我的良民證是請5年內的...有申請出來也是空白的....想請問各位保全業法的前輩或著高手能幫我解答我的條件是否真的不符合保全業法修正放寬後的任用保全資格還是要跟審核的員警據與力爭!真的很想穩定找一個工作過年請各位幫忙感激了~~...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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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y avatarHedy2015-01-01
因為你有前科紀錄所以就不能當保全公司怕你中飽私囊沒辦法2014-12-3010:59:05補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
Jack avatarJack2014-12-30
詐欺罪好像有修法放寛滿5年期滿,但我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