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詐欺,
起因是因為我在網路上賣禮卷,
寄錯東西給對方,
對方於是提告詐欺,
但是對方後來收到正確東西,
所以他替我寫了書狀給檢察官,
檢察官確還是不放過我,
我又收到第三次傳票,
第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一直叫我提供證據證明我無罪,
第二次偵查庭,叫我認罪,
說我認罪就給我緩起訴,
甚至一直問我前科的事,
(我有偽造文書前科),
半個月內又傳我第三次,
這是正常的嗎?
我的問題是,
檢察官根本對我有偏見,
甚至根本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請問
我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投訴檢察長信箱嗎?
如果我投訴,
會不會反而更讓他對我緊咬不放?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