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我借給別人壹台電腦,後來趁對方不注意的時候
偷偷把電腦搬回來,想要藉此陷害對方弄丟了我的電腦之類的
(在此暫不討論誣告的問題)
請問這樣會構成竊盜罪嗎?
不知道當時是否有電腦的使用權仍然在對方身上之類的問題?
但是我又覺得這樣好像不是「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因為構成這點的前題要件是行為人對物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請求權或是其他權利)
但是我是電腦的所有權人,我對電腦本身應該是具有所有權也對對方有返還請求權的
這樣還會構成嗎?
還希望有高手能為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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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把電腦搬回來,想要藉此陷害對方弄丟了我的電腦之類的
(在此暫不討論誣告的問題)
請問這樣會構成竊盜罪嗎?
不知道當時是否有電腦的使用權仍然在對方身上之類的問題?
但是我又覺得這樣好像不是「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因為構成這點的前題要件是行為人對物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請求權或是其他權利)
但是我是電腦的所有權人,我對電腦本身應該是具有所有權也對對方有返還請求權的
這樣還會構成嗎?
還希望有高手能為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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