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認為應該是不成立詐欺跟竊盜的
所謂詐欺行為係指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而言。(主觀部分很明確
有不法所有意圖就不討論了)
而本條所謂之"交付"與民法上的"交付"非屬同一概念,本條所謂之交付係指基於處分之
意思而交付而言。簡言之,被害人的交付,必須會產生財產利益的變動使得當之。
本案行為人使用還舊書的手法企圖使圖書管理員陷於錯誤,誤認為行為人已有還書行為
應屬施用詐術。然而,圖書管理員在交付新書予行為人之時,並無處分財產的意思,管
理員所為之交付僅係基於借貸之意思而交付,並未因此產生財產利益的變動。因此,管
理員並未因行為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竊盜罪的部分,因為管理員有交付行為(民法上),行為人並無違背他人意思破壞他人持
有而建立自己持有之行為,很明顯也不成立。
故本案行為人不得成立詐欺罪亦不得成立竊盜罪。
行為人成立的是刑法第335條第一項侵占罪:
因為行為人持有新書係因為管理員的交付,係屬合法持有,而行為人將舊書還給管理員
企圖魚目混珠,意使管理員日後不再向其要求歸還新書,係為將其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加以客觀化於外部的取得行為,該當於本罪之構成要件(主觀部分略)。
因此,行為人僅得成立侵占罪。
--
妳哭著對我說
童話裡都是騙人布
--
所謂詐欺行為係指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而言。(主觀部分很明確
有不法所有意圖就不討論了)
而本條所謂之"交付"與民法上的"交付"非屬同一概念,本條所謂之交付係指基於處分之
意思而交付而言。簡言之,被害人的交付,必須會產生財產利益的變動使得當之。
本案行為人使用還舊書的手法企圖使圖書管理員陷於錯誤,誤認為行為人已有還書行為
應屬施用詐術。然而,圖書管理員在交付新書予行為人之時,並無處分財產的意思,管
理員所為之交付僅係基於借貸之意思而交付,並未因此產生財產利益的變動。因此,管
理員並未因行為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竊盜罪的部分,因為管理員有交付行為(民法上),行為人並無違背他人意思破壞他人持
有而建立自己持有之行為,很明顯也不成立。
故本案行為人不得成立詐欺罪亦不得成立竊盜罪。
行為人成立的是刑法第335條第一項侵占罪:
因為行為人持有新書係因為管理員的交付,係屬合法持有,而行為人將舊書還給管理員
企圖魚目混珠,意使管理員日後不再向其要求歸還新書,係為將其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加以客觀化於外部的取得行為,該當於本罪之構成要件(主觀部分略)。
因此,行為人僅得成立侵占罪。
--
妳哭著對我說
童話裡都是騙人布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