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與債權憑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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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第一次到此發問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11月初我媽收到了公文被列為債務人

原因是95年買房子時與另外17人聯保

因17人中某人尚未清償 我媽與另一位被告並列為債務人

但我媽於97年已清償完畢 理因刪去

且既然要分攤債務 不是所有聯保人都要列上嗎? (問題一)

但分配表上卻只有我媽與另位被告的名字




月中時我去法院提了民事異議

今天收到公文說此案已終結

其中一條如下:

查前開事件因債權人未全數受償,
本院已就受償不足之債權逕為核發債權憑證,
而該債權憑證並未將臺端列為債務人,
債權人往後自不得持該債權憑證對臺端聲請執行,
赴此敘明.





這到底是..?

前面才列債務人,分配表上也有名字,

而債權憑證又沒有了? (問題二)





如上兩個問題

先謝謝 無限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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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chel avatarRachel2017-12-04
委託律師去閱卷釐清,不然你看了也未必懂
Olga avatarOlga2017-12-07
有申請閱卷要印 但到現在都未通知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7-12-10
聲請閱卷後,最好主動跟書記官約時間閱卷,會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