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0年因妹妹有資金需求,加上本人因有員工優惠貸款。
故口頭協議由本人出面貸款300萬給妹妹應急使用,
並設定自妹妹的戶頭扣繳貸款。
但繳了9年後,民國99年妹妹表示不願意再償還該筆貸款,
但礙於家人關係,且貸款人為本人,
故由本人承接償還貸款,並於108年償還完畢。
因近期家庭因素,與妹妹已經鬧翻,想追討回當初欠的貸款。
想詢問在法律上是否有構成背信或該如何追討貸款?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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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口頭協議由本人出面貸款300萬給妹妹應急使用,
並設定自妹妹的戶頭扣繳貸款。
但繳了9年後,民國99年妹妹表示不願意再償還該筆貸款,
但礙於家人關係,且貸款人為本人,
故由本人承接償還貸款,並於108年償還完畢。
因近期家庭因素,與妹妹已經鬧翻,想追討回當初欠的貸款。
想詢問在法律上是否有構成背信或該如何追討貸款?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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