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過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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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4月27日
甲女 訴請法院離婚附帶民事賠償
法院判決後 強制執行 因為查無財產
故發債權憑證給甲女

民國100年4月18日
我將債權憑證拿去執行 又查無財產

今天4月21日 剛滿五年又三天
等於說沒滿5年就跑了程序 所以應該是4月18號重新計算

請問這債權能否行使權利或是換發新的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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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anna avatarZanna2016-04-22
要看當時離婚判賠金錢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可以換發,但不影響對方主張時效消滅喔
Tom avatarTom2016-04-27
時效重行起算是以債權憑證註記發還的日期(程序終結)為準喔
可以再確認一下
David avatarDavid2016-04-27
上面顯示損害賠償,可能是精神損害賠償,可是這是不是不能了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6-04-28
新的那張還發日期是4月20日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04-30
如果換發了也是五年時效嘛 那這樣可以一直下去嗎
Freda avatarFreda2016-05-02
可以啊 但是你這張(以及之後的每一張)對方都可以主張時
效抗辯...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6-05-05
少於五年的短期時效~會因為取得確定判決而延長為五年
Adele avatarAdele2016-05-08
所以你每五年得換一次債證~如果有其中一次延遲了~對方
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不過那也是要對方主張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5-12
如果對方不主張而被你強制執行並收取金錢了~也不能再請
求還回來~這樣